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国卫办法制函[2014]383号)

更新时间:2014-05-19 点击:829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4-05-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卫办法制函[2014]38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各标准专业委员会、各标准起草单位:

  现将2014年第一批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见附件,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及时按要求填报项目委托协议书。请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第一起草人通过申请立项时注册的用户名登录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 www.jdzx.net.cn)的“卫生标准网”,下载并填写《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参加起草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协议书打印后由起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六份),于2014年6月1日前报送相应的标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逾期未交协议书的,视为自动放弃起草人和起草单位资格。秘书处对协议书进行审核盖章后,请于2014年6月7日前报送卫生监督中心。卫生监督中心审核后,于2014年6月17日前报送我委法制司。

  二、按时报告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执行进度。起草人和起草单位应当立即启动项目相关工作并按委托协议书的规定,定期报告项目及经费执行进度。秘书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所有项目(经费自筹项目除外)应当于2015年6月1日前完成执行并送审。

  三、确保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完成。请相关省(市)卫生计生委及有关单位对辖区或下属单位承担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给予充分支持,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有关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制(修)订工作。对逾期未完成项目的起草人和起草单位,我委法制司将向相关省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及有关单位通报。

  附件:2014年第一批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5月7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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