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2015年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农医发[2014]15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4-04-24 点击:1075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14-04-17
失效/废止日期: 2016-03-04
发布文号:农医发[2014]15号
实施日期: 2014-04-17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生猪屠宰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商务)局: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中央编办有关通知要求,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已由商务部划入我部。为做好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工作,我部对《2014-2015年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见附件)进行了修订调整,并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批文号:国统制〔2014〕28号),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及时修订调整报表制度。为保证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继续发挥报表制度在促进生猪生产和流通,稳定市场供应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要求,结合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有关规定,将《制度》制定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联合制定”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样本企业推荐和监管部门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调整为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表制度联系单位由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调整为农业部兽医局。同时,增加了信息公布方式:每周通过中国政府网、中央电视台农业频道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白条肉出厂价格信息。

  二、认真组织开展屠宰信息报送。已完成屠宰监管职责调整的省份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信息报送样本企业的推荐调整和报送督促工作,未完成职责调整的省份仍由原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生猪屠宰样本企业应经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合格。屠宰信息报送工作通过农业部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系统在线完成。各省可与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联系获取登录系统所需用户名和密码,查询本省信息报送样本企业名单。各样本企业通过登录系统报送相关数据,不具备网上报送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上报数据。

  三、切实加强对屠宰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农业部兽医局(农业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屠宰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具体承担《制度》日常组织实施和屠宰信息统计分析,负责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当前正值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的关键时期,各地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勇于担当,组织做好《制度》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切实加强对样本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样本企业按照《制度》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制度》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3月4日。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农业部兽医局(农业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和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部兽医局 冯梁 电话:010-59191430

  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 马冲 电话:010-59194441

  附件:2014-2015年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

  农业部

  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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