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杏仁油 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更新时间:2014-04-21 点击:772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4-04-1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实施日期: 2014-06-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现将杏仁油、葡萄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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