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4]49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更新时间:2014-04-16 点击:1340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 2014-04-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环发[2014]4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增强节能减排和环境监管的科学依据,推动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现就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制修订地方环保标准步伐

  (一)制定地方环保标准发展规划或计划。各地要加强本地区环境问题研究,识别影响环境质量改善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源,因地制宜制定地方环保标准规划或计划。地方环保标准规划或计划应包括标准制修订计划、标准实施评估、标准宣传培训等内容。

  (二)明确制定地方环保标准的重点区域。有下列情况的地区,应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实施现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后,环境质量仍然不能达标的地区;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环保规划、计划确定的重点地区;产业集中度高、环境问题突出、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地方特色产业或特有污染物造成环境问题的地区;国家标准相关规定不能满足当地环境管理要求,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的地区。鼓励各地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三)依法制定地方环保标准。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9号)规定,制定水、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我部备案。地方环保标准应与国家环保标准体系结构一致。在地方环保标准中只规定个别指标,其余指标参照国家环保标准实施的,应在标准文本中予以明确。新的国家环保标准发布后,要及时复审修订相应的地方环保标准。

  各地在制定土壤、固废、噪声、放射性、生态等方面的地方环保标准时,应慎重确定标准的性质与内容;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标准的,应参照地方水、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管理。国家环保标准尚未规定的环境监测、管理技术规范,地方可以制定试行标准,待相应的国家环保标准发布后废止。

  二、提升环保标准实施水平

  (四)准确把握各类环保标准作用定位。环境质量标准是评价环境状况的标尺,其实施应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引导全社会共同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依据排放标准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并结合当地环境容量和总量控制等目标,必要时设定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将其纳入排污许可证的许可内容,作为日常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直接依据。现有企业在标准实施过渡期后应严格执行新标准。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执行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着力解决选择性执行标准及项目指标问题。

  (五)开展环保标准实施情况检查评估。将新发布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环境执法监管重点工作。开展环保标准实施评估,掌握实际达标率,测算标准实施的成本与效益,结合环境形势、产业政策、技术进步等情况,研究修订标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各地应主动检查评估地方标准和本地集聚产业相关国家标准实施情况,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国家环保标准实施情况检查评估工作。

  三、加强环保标准宣传培训

  (六)持续开展环保标准培训。各地要积极组织科技、总量、环评、监测、污防、生态、监察等人员参加我部面向省级环保部门举办的标准培训。对于新发布的地方环保标准、涉及地方主导产业或本地区集聚产业的国家环保标准,各地要开展面向本地环保系统和相关行业、企业的标准培训。各地可举办环保标准专题培训,也可在相关业务培训中增加环保标准内容。探索委托第三方开展培训,创新培训方式,扩大培训范围。

  (七)积极扩大环保标准宣传。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期刊、报纸、热线、培训等渠道平台,完善环境保护标准宣传网络体系,积极营造学标准、懂标准、用标准的良好氛围。加大环保标准信息公开力度,在报纸或网络上公布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并在政府网站上全文刊载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重大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要关注舆情动态,及时进行宣传解读。

  四、强化环保标准工作保障

  (八)加大环保标准工作投入力度。各地要安排综合素质高的干部负责环保标准工作,并依托相关技术支持机构培养环保标准专业人才,建立环保标准行政管理和技术支撑队伍。环保标准人才队伍要相对稳定,能够长期跟踪研究相关环保科技发展情况,熟悉国内外环境法规标准技术进展,实现环保标准的制修订、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等全过程动态管理。环保标准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计划和部门预算,形成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完善激励机制,将制订环保标准作为职称评审、奖励与考核的重要参考。

  (九)理顺环保标准管理体制。各地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环保标准的管理,建立、健全“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制订、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编号、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管理制度,抓紧复审、清理现行标准,研究完善配套技术标准管理方式,明确职责、提高效率。

  各地要积极主动加强地方环保标准规划制定、标准制修订、实施评估、宣传培训等工作,并每年向我部报送工作总结。我部将加强培训指导,定期汇总、通报各地工作情况,并适时开展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经验交流。

  环境保护部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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