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来源: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更新时间:2014-03-07 点击:11633

发布单位:卫生部 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12-05-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实施日期: 2012-05-2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决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卫 生 部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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