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环境保护部 更新时间:2013-12-11 点击:206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效能,推进简政放权,根据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权限的调整,我部对2009年第7号公告内容进行了调整,将其中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依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得到落实。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环境保护部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1月15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
1.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
2.燃煤背压热电站项目。
3.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4.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风电站项目。
5.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
6.非跨境、跨省(区、市)天然气输气管网项目。
7.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8.国道主干线公路项目;西部开发公路干线项目;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及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
9.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1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通过审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11.轧钢项目。
12.稀土深加工项目。
13.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14.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改扩建项目。
15.除新建整车以外的汽车项目。
16.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17.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18.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19.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20.制盐项目。
21.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社会事业项目。
22.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项目。
23.F1赛车场项目。
24.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2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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