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3]149号)

更新时间:2013-11-20 点击:3077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3-11-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管四[2013]149号
实施日期: 2013-11-04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指导和规范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上报和统计分析工作,构建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更为详细的标准,对排查出的隐患要依照《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进行归类并上报。

  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电话:010-6446330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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