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国家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3-11-19 点击:10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积极推进实施“粮安工程”,配合完善粮情监测预警体系,健全全社会粮油加工业统计体系,积极稳妥化解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突出问题,满足宏观调控和保供稳价工作需要,加快推进粮油加工业转型升级,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掌握粮油加工业生产运行状况,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有关粮油加工业统计的规定,现将2013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扩大统计覆盖面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强粮油加工业基层统计队伍建设,强化基层统计人员集中培训,落实年报、半年报和专项调查统计保障措施,配置网络直报硬件设施,进一步提高加工企业基础网络直报率。
扩大全社会粮油加工统计覆盖面。一是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油加工重点行业产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13〕209号)要求,加强与统计、工商、食品药品、质检、商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辖区内加工企业名录库,确保辖区内具备QS生产许可证的粮油加工企业(含新投产企业)全部纳入统计范围;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要求,做好企业上报加工统计年报数据与第三次经济普查数据的对接,确保数据准确性和一致性。
重点要做好以下加工企业的数据采集工作:一是规模以上粮油加工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外资企业;二是主食产业化企业、玉米深加工企业、大豆及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含木本油料加工企业);三是粮油应急加工企业、承担油菜籽托市收购加工及具备稻谷、小麦等政策性粮油竞买资格的加工企业,确保享受政策性支持企业全部纳入粮油加工统计体系,承担其相应义务。
二、提高质量,加大集中培训和数据汇编工作力度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加工统计年报集中培训。依据统计指标修订新要求和填报重点难点,积极组织市县粮食局和重点企业召开加工统计指标和报送软件的集中培训会,正确理解指标含义,明确报送流程,及时填报企业年报基础表。
重视粮油加工业统计数据审核工作。一是重点关注产能、产量、出品率、产能利用率、原料消耗量、单位产品产值、单位产品能耗等关键指标数据;二是对异常数据和明显错误数据要及时退回重报并限期修正,切实提高数据质量;三是对重点企业要加强加工统计台账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避免错报、漏报、重复填报,要强调米、面、油等主要产品产量、经济效益的调研和核实,与行业实际情况相符;四是及时组织召开数据集中审核汇编会,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加强报表内、报表间的逻辑关系审核,加强年度间数据对比,将数据审核的重心下移到基层企业和市县级管理部门;五是各地汇总上报的统计数据、分析报告需与本地粮食“供需平衡调查”等相关数据相衔接,与统计等部门、相关协会加强数据衔接,并经本单位主管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
为配合“粮安工程”实施,重点做好下列数据统计分析:一是加强粮油应急加工企业、“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主食产业化企业等的产能、产量、布局、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二是按照“促进粮食节约减损”工作的部署,主产省要加强对主要产品出品率、能耗、副产物综合利用率等的专题调查,参考稻谷加工业专项调查,结合年报选取一定比例企业进行专题调查分析,掌握加工环节粮油损失浪费的现状和原因,提出对策措施建议;三是加强对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突出问题分析,掌握现有产能、新建产能、产能利用率情况,提出加快结构调整措施建议和限制落后产能的具体量化指标条件建议。
各省级粮食局要加强统计数据深度分析、新形势判断,对本地区发展现状及新情况、新问题透彻分析,认真撰写粮油加工业统计分析报告,做到观点明确、数据详实、图文并茂。同时,请各地对做好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粮油加工业统计网络直报系统”升级、数据整合和逻辑校验关系等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明确分工,严格执行统计制度,提高统计工作时效性
(一)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是指以粮食、油料和成品粮为原料进行加工生产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单位,包括稻谷加工业、小麦加工业、食用植物油加工业、玉米加工业、粮食食品加工业、杂粮及薯类加工业、饲料加工业、粮食机械制造业及大豆食品加工业共9类加工企业。日产能(指日处理原料能力或日生产产品能力)30吨及以上的企业必须纳入统计。本年度新投产加工企业须纳入统计。
(二)统计分工
实行“在地统计”原则,各统计对象(包括中央企业的直属及控股加工企业)应向当地县级或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粮油加工企业统计年报表》(基础表),不能虚报、漏报、错报和夸大填报。统计数据经汇总后上报市级、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粮油加工产品年产量达到1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粮油加工企业或集团公司报送《加工企业集团合并报表》(格式同GL22表,详见附件),连同各下属成员企业(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单独报表直接报送本省(区、市)粮食局,由省级粮食局核查盖章后,随本省(区、市)统计年报汇编材料一并报送我局;集团企业的合并报表与下属企业单独报表数据须相符一致。
中央粮食企业要督促下属及控股的全部粮油加工企业及时填报《粮油加工企业统计年报表》,并对全部数据进行汇总后向我局报送分析报告。
外资粮油加工集团企业要督促下属及控股粮油加工企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粮食局报送《粮油加工企业统计年报表》。
(三)统计数据填报
粮油加工业统计实行网上填报,直接登录我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粮油加工业统计网络直报系统”,链接进入填报页面。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12月15日前须告知辖区内粮油加工企业登录用户名和密码,督促加工企业及时核实单位名称等基本信息,确保与工商登记注册的名称一致,对年报表的企业地址、联系人等基本信息情况进行全面填报并确认,发生名称变化的须相应修改。
(四)统计指标修订及说明
1.删除“年末企业从业人员数”统计项目。包括:在岗职工(其中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监督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和其他从业人员。
2.删除“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中的“工业增加值”项目。半年报相应删除该指标。
3.删除“大米、小麦、食用植物油、饲料、其他”5种产品的“期末库存”。半年报相应删除该指标。
4.大米(二级)、小麦粉(特制二等粉)、大豆油(一级)、菜籽油(四级)、淀粉糖、馒头、挂面、方便米饭8种主要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利润统计由全面统计改为重点统计,调整为由年产能10万吨以上的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填报。
5.强调重要指标说明。如:“停产企业”是指报表统计年度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或以上的企业,不包括季节性停产或临时性停产企业;“库房容量”指粮油加工企业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仓储设施与设备的基本要求,能够安全储原粮1年以上,直接为加工服务的原料仓、成品库的固定仓房设计储粮能力,不含收储仓容; “能源消耗”指用于加工生产的车间、厂房的用水、用电、折合标准煤,不包括生活和办公用水、用电的能源消耗量。
(五)统计时间和报送要求
1.统计时间要求。
(1)年报统计截止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请各粮油加工企业(新投产企业)于2014年1月15日前将《粮油加工企业统计年报表》(附件1)报所在地县级或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1月30日前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电子数据填报和提交。2月15日前,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数据审核及提交工作。3月15日前,各省级粮食局及中央企业须完成数据修改汇编,并将数据汇总(见附件2)及分析报告通过“国家粮食局纵向网”报送我局发展司。
(2)半年报统计截止时点为2014年6月31日。日处理粮油原料400吨以上(含400吨)的粮油加工重点企业,在2014年7月10日前填报《重点粮油加工业企业生产情况上半年报表》(见附件3)。
(3)请中央企业、外资粮油加工企业集团于2014年1月15日前将下属粮油加工企业名单汇总表报我局发展司。
(4)请主产省、粮油加工业重点联系企业将本季度粮油加工业生产运行情况分析、主要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情况、生产经营碰到的问题及结构调整措施建议在下一季度初的15日内报送我局发展司。
2.报送要求。各省级粮食局(公司)报送的年报、半年报统计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正式文件并附统计分析报告、数据汇总报表及汇编审核说明、集团企业名单和报表、主要产品出品率和能耗专题调查分析(及其电子文本)。请各省级粮食局在召开“集中培训会”、“数据审核集中汇编会”后5日内将会议简报书面报送我局发展司。
3.软件使用注意事项。一是系统自动生成企业2012年填报确认的基本信息,请企业12月15日前对基本信息进行确认;二是系统根据企业生产运营类型自动生成需要填报的指标表,所有主要项目指标全面填报,不得漏报,尤其是产能、产量、副产物产量、经济技术指标等,如果不能提交,请说明理由后强制提交;三是根据填报过程中系统的逻辑关系审核提示对数据进行确认核对,综合性加工企业则说明理由并强制提交。
联系单位:流通与科技发展司综合处
联 系 人:夏丹萍,温朝晖
联系电话:010-63906837,63906903
传 真:010-63906932(传真)
电子邮件:fzzh@chinagrain.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
邮 编:100038
粮油加工业统计网络直报系统技术支持:中华粮网
联 系 人:赵震
联系电话:0371-68085239
附件:1.粮油加工企业统计年报表(GL 22表)
2.(GL 22表附表1-6)
3.粮油加工重点企业生产情况半年报表(GL 23表)
4.粮油加工业统计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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