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更新时间:2013-09-03 点击:86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发挥我国农业资源丰富和地域特色农产品众多的优势,发掘、保护、培育和开发一批名特优新农产品,推进农产品品种改良、品质改进和品牌创建,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拟征集并编发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条件
名特优新农产品指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商品量、优良的品质、深远的历史影响、较高社会知名度的优质农产品。
“名”——指一直在一定区域内种植的国内外知名种植业食用农产品,即地方名产。
“特”——指仅在特定区域内种植,具有独特地域特征的种植业食用农产品,即地方特产。
“优”——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种植业食用农产品:产品品质达到国家或农业行业优质产品标准;经过省部级专业质量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认证的农产品;曾在省部级以上机构组织的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上获得奖项。
“新”——指从境外引进种植,经过培育或改良,形成一定生产规模,具有鲜明新品种特征的食用种植业农产品。
二、征集程序
从2013年开始,每两年征集和发布一批种植业食用农产品目录,重点是粮油、蔬菜、水果以及茶叶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辖区内近5年符合征集条件的名特优新农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和筛选,以县为单位组织申报,每个产品确定名、特、优、新中的一个类别并筛选推荐从事其生产经营的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龙头企业、合作社,汇总后上报。
三、时间安排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编制发布工作,拟在三个月内完成。9月底前,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汇总审核,编制推荐目录报送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
四、其他事项
(一)科学遴选。各地要根据当地农业资源和历史、地域优势,以粮油、园艺等种植业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将当地有代表性的种植业名特优新食用农产品推荐上来,将当地生产该产品具有代表性的生产企业或者合作社推荐上来。上报的农产品要按照名、特、优、新农产品分类条件,突出某一类组织申报,不得一品多报。
(二)严格把关。要严格审核上报材料,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进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一是产品生产单位的注册地址不在国内,或使用国(境)外商标的;二是近5年内,产品在县及县以上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三是近5年内,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业投入品记录,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四是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五是有其他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六是有其他不符合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征集条件的。
(三)严肃纪律。各地一定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严肃工作纪律,严格禁止借目录征集之名向生产单位或者地方摊派、收费,严禁增加企业和农民负担。
请各地按照要求抓紧组织开展征集、审核、遴选工作,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相关信息在填报软件中填报上传,并将附件1、2的纸质材料经审核盖章后报送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地址:北京朝阳门外大街223号,邮编:100020)。填报软件可在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网站www.ynzx.moa.gov.cn下载。
联系人: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技术开发与培训处,杨映辉、杜维春,电话:010-65520117、65520118,传真:010-65520119。填报软件联系人:满芮,电话:010-65521816。
附件:
1.2013年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推荐汇总表
2.2013年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申报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2013年8月27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