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更新时间:2013-08-29 点击:1114
为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加强渔具管理,巩固清理整治违规渔具专项行动成果,防止“绝户网”等违规渔具在黄渤海再次泛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农业部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辽宁、天津、河北、山东三省一市实行张网最小网目尺寸标准和禁用拦截插网陷阱等三种渔具,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zihuanchu@126.com
3.传真:010-59192965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渔业局资源环保处 邮政编码:100125
请于2013年9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反馈农业部。
附件
农业部关于在辽宁等三省一市实行张网最小网目尺寸标准和禁用渔具的通告
为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加强渔具管理,巩固清理整治违规渔具专项行动成果,防止“绝户网”等违规渔具在黄渤海再次泛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农业部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辽宁、天津、河北、山东三省一市实行张网最小网目尺寸标准和禁用拦截插网陷阱等三种渔具,现通告如下:
一、实行时间和范围
自2014年1月1日起,黄渤海区范围内的黄海海域实行张网最小网目尺寸标准,渤海海域张网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继续执行《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整个海区禁用拦截插网陷阱等三种渔具。
黄渤海区具体范围包括辽宁、天津、河北、山东三省一市。
二、张网最小网目尺寸标准及测量办法
(一)网目标准。渤海海域张网类最小网目仍按照《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不小于8mm;黄海海域张网类最小网目不小于35mm。各地可根据捕捞生产实际,单独制定毛虾、蠓子虾等特定鱼种最小网目尺寸,限定具体作业时间和作业区域,并报我部渔业局和黄渤海区渔政局备案后执行。
(二)测量办法。根据GB 6964规定,采用符合法定计量单位制的游标卡尺,每次逐目测量相邻5目的网目内径,其算术平均值为该次测量的网目内径。测量次数不少于五次,该网片的网目内径由五次算术平均值确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此基础上制定简便易行的测量办法。
三、黄渤海区禁止使用渔具
除继续执行国家现有规定外,黄渤海区内禁止使用拦截插网陷阱、导陷插网陷阱、船布无囊地拉网等三种渔具,其中:
拦截插网陷阱,陷阱类,俗称地撩网、撩网、梁网、亮子网、簗网,主要在潮间带滩涂海域作业,以捕捞幼鱼或小型鱼类为主,对渔业资源和滩涂环境破坏较大;
导陷插网陷阱,陷阱类,俗称须笼网、须子网、须网,网目尺寸较小,以捕捞幼鱼或小型鱼类为主,损害渔业资源,阻碍航道;
船布无囊地拉网,杂渔具类,俗称大拉网、拉大网、地拉网,网目尺寸过小,且在近岸作业,主要捕捞小型鱼类以及经济鱼种幼鱼,对渔业资源破坏较大。
四、有关要求
禁用渔具和小于张网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所有者、使用者须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清理、调整和更换。
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制造、销售、使用拦截插网陷阱等三种禁用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张网进行捕捞。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将对海上、滩涂、港口渔船携带、使用张网的网目情况以及禁用渔具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的,以及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农业部
2013年8月26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