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羽肉鸡双反案普渡农场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56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更新时间:2013-08-27 点击:739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日期: 2013-08-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56号
实施日期: 2013-08-2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2010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实施反补贴措施,普渡农场股份有限公司(Perdue Farms Incorporated)所适用的反补贴税税率为7.4%;2010年9月2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实施反倾销措施,普渡农场股份有限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51.8%。

  2013年6月3日,普渡食品有限公司(Perdue Foods LLC)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原普渡农场股份有限公司在白羽肉鸡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并提交了合并协议和董事会决议,合并和更名前后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章程、董事会名单、原材料供应商名单、生产设备清单、销售客户名单、产能产量情况以及相关公证文件及中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文件等相关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本案原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申请人中国畜牧业协会。在规定时间内,原申请人对普渡食品有限公司继承普渡农场股份有限公司反倾销税税率和反补贴税税率一事未表示异议。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2012年9月27日,普渡农场有限责任公司(Perdue Farms LLC)吸收合并了普渡农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0月23日,普渡农场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普渡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合并和更名前后关于被调查产品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原材料供应、销售渠道以及客户基础等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普渡食品有限公司(Perdue Foods LLC)继承原普渡农场股份有限公司(Perdue Farms Incorporated)在白羽肉鸡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适用51.8%的反倾销税税率和7.4%的反补贴税税率。

  二、以普渡农场股份有限公司(Perdue Farms Incorporate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白羽肉鸡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中其他美国公司所适用的105.4%的反倾销税税率和30.3%的反补贴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3年8月27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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