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8-16 点击:831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健康,加强香料香精行业自律,鼓励和倡导香料香精企业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起草了本自律文件。
第二条 我国及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管理规定
(一)我国的管理
目前,我国允许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作为食品用香料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名单”收录该物质。
(二)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
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下设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于2002年对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进行了安全评估,允许其作为食品用香料,JECFA编码为1051。
(三)欧盟的管理
欧盟食品用香料法规(REGULATION (EC) No 1334/2008)的附录I 食品用香料清单收录“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编号15.024)”。
2013年6月4日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公布了对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重新评估的意见,认为该物质在体内和体外试验均表现出致突变性,作为食品用香料使用存在安全问题。
2013年6月14日,欧盟委员会通过法规(Regulation (EC) No 545/2013),禁止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作为食品用香料使用,将其从食品用香料法规附录I食品用香料清单中删除。
(四)美国的管理
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经过美国食用香料和萃取物制造者协会(FEMA)安全性评估,列在“一般认为安全”列表(GRAS List)中,属于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FEMA编号3527。
目前,FEMA专家组已经对该物质开展了重新评估,试验和评估结果将通报JECFA。
第三条 自律要求
根据现有的安全评估结论及我协会对国内部分香料香精主要生产企业“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生产和使用情况的调查结果,本自律文件规定:自本自律文件发布之日起,香料生产企业不得生产用作食品用香料的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食品用香精生产企业调整配方,不得再使用该物质。
第四条 实施
协会会员企业按照自愿原则,以本自律文件的有关要求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控制。
协会将密切关注相关国际组织对该物质安全性评估的进展,并及时向政府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条 附则
协会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情况,对本自律文件进行修订。
自愿遵守本自律文件的企业应认真开展企业自查,并欢迎来自社会各方的监督。
本自律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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