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7号)

来源: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3-06-18 点击:2594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3-05-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卫办监督函[2013]36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对婴幼儿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的请示》(中乳协[2013]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和原卫生部2011年第25号公告分别规定了可用于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预包装食品中使用了上述菌种的,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标注其菌种名称,企业可同时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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