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实施时间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419号)

来源: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3-06-14 点击:1601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3-05-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卫办监督函[2013]41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请求给予添加菌种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改版过渡期的请示》(中乳协[2013]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我委《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7号),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相关菌种。2014年1月1日前已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可继续使用现有标签,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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