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卫药政发[2013]16号)

来源: 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 更新时间:2013-03-20 点击:781

发布单位: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3-03-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卫药政发[2013]1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国务院深化医改工作安排和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印发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卫药政发〔2009〕7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由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下简称2012年版目录)已正式发布。现就做好2012年版目录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2012年版目录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发布并实施2012年版目录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十二五”医改规划的重要举措,对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促进医保、医药、医疗互联互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统一认识,落实分工,加强协作,认真组织做好2012年版目录实施工作。

  二、准确把握2012年版目录的适用范围

  2012年版目录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优化了品种结构,增加了品种数量,分为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三个部分,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317种,中成药203种,共计520种。

  2012年版目录继续坚持中西药并重,注重与常见病、慢性病特别是重大疾病以及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用药相衔接,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

  三、推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根据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相关部署和要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依据自身的功能定位、机构规模、服务区域、服务人群数量和服务能力水平等不同情况,坚持从目录中合理选择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地要落实2013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要求,明确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

  四、认真做好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

  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制度,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做好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衔接,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鼓励探索各类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供应及时的有效实现方式和途径。

  五、保障短缺药品和重大疾病基本用药供应安全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本地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反馈短缺药品信息,配合做好短缺药品的招标定点生产、采购配送,逐步形成常态化短缺药品储备机制。突出并确保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和肺癌等重大疾病基本用药供应安全和质量安全。

  六、加强增补药品规范管理工作

  各地应结合2012年版目录的实施,在今年上半年,通过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认真组织开展增补药品工作的“回头看”,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增补药品管理,完善增补药品工作方案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七、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监督检查、抽验和电子监管,强化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监管能力。督促生产企业主动完善和提高药品标准,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督促配送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等有关规定配送药品,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基本药物质量。鼓励社会零售药店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零售药店的药学技术人员应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理性进行审核,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八、加大基本药物临床合理用药培训指导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广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切实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特别要发挥药学人员在处方审核或点评等临床药学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用药行为的监管,促进临床首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九、强化组织协调和宣传引导

  要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当地药品价格、医保(新农合)等管理部门,做好与现行医改政策的衔接。积极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为2012年版目录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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