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2013年第16号联合公告)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944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3-01-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3年第16号联合公告
实施日期: 2013-01-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下简称:法检目录)作了对应调整。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本公告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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