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和经营含红豆杉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6年第2号)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1342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日期: 2006-02-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卫生部公告2006年第2号
实施日期: 2006-02-0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近期,我部接到举报称个别企业使用红豆杉加工食品,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举报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实为假冒产品。

  科学研究表明,红豆杉毒性很大,在没有医生的指导下,长期大量食用后可能会产生抑制骨髓造血功能、白细胞下降等严重毒副作用。

  红豆杉不属于新资源食品,我部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也将红豆杉列入《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禁止红豆杉作为保健食品和食品原料使用。为确保饮食安全,卫生部提醒消费者不要食用红豆杉或含红豆杉的食品,严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和经营含红豆杉的食品。

  各地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生产经营含红豆杉食品的行为。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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