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1]300号)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1516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1-12-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食监函[2011]300号
实施日期: 2011-12-3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颁布后,各地质监部门及相关企业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理解不尽一致的问题。为统一认识,进一步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11月24日卫生部办公厅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1084号,见附件)转发你局,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遵照执行。如仍有不清楚、不好把握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司或卫生部门反映。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1084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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