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产品免检停止后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0]478号)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1385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0-07-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质检监函[2010]478号
实施日期: 2010-07-1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免检工作已于2008年停止,所有原免检产品都不再享受免检资格,绝大部分企业都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积极的态度处理了已印有免检标志的产品包装,停止了相关宣传活动,但也有少数企业违反规定继续标注免检标志,且进行不当宣传。为维护公平的生产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做好免检停止后相关后续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督促有效期内原免检产品生产企业,抓紧处理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物。对于今年年底最后一批到期的54类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他们抓紧处理仍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物,建议生产企业及时更换或采取适当方式遮挡,同时提醒企业不要再生产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物。

  二、严厉打击违规使用免检标志的违法行为。对于伪造、冒用免检标志,或者免检有效期已满仍在包装物上继续使用免检标志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查处。

  三、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违规宣传活动。对于原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仍违反规定,进行相关宣传活动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职责,及时通报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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