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抓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数据质量的通知(认办注函[2012]75号)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1030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2-03-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认办注函[2012]75号
实施日期: 2012-03-2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

  根据《关于近期食品农产品认证管理相关情况的通报》(认办注函[2012]16号),以下简称情况通报)要求,各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本机构报送的数据质量进行了补充、完善,已有18家认证机构向我委提交了恢复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相关认证业务模块“证书添加”功能的报告。经我委信息中心验证,已恢复了16家认证机构的“证书添加”功能。

  根据情况通报的要求,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在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对剩余获证企业的突击检查,并将突击检查计划、现场检查照片和检查报告,按“证书监督”方式报送到“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同时,要求所有认证机构认真检查本机构在“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的发证信息,并在2012年3月31日前,按“证书修改”方式完善系统中的发证数据(除检查/审核计划、检查/审核现场照片外,其它必填项均应补充完善)。我委信息中心将于2012年4月23日起对所有认证机构所报认证证书数据质量进行验证。相关认证机构如还有证书数据质量(包括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情况通报要求的,将暂停其“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所有认证业务模块的“证书添加”功能,直至其认证证书数据质量符合要求为止。

  同时,根据《关于启用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系统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已有8家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上报了525万枚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信息。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和获证企业权益,请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严格按照公告的要求,确保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发放到获证企业前,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信息传送至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系统中,并督促获证企业在销售的有机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含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及其唯一编号(有机码)、认证机构名称或者其标识,做好过渡期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管理,严禁在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场所进行二次分装、加贴标识等行为的发生。

  各认证机构在认证信息填报时有何疑问,请及时与我委信息中心和注册管理部联系。

  联 系 人: 陈桢黾(信息中心) 程正华(注册管理部)

  电话号码: 010-65994168-8603 010-82262763

  传真号码: 010-65994123 010-82260757

  电子信箱: chenzm@cnca.gov.cn chengzh@cnca.gov.cn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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