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联[2007]520号)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994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07-11-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质检食监联[2007]520号
实施日期: 2007-11-0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畜牧、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引导市场消费,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规范液态奶标识的重要意义

  乳制品是重要的"菜篮子"产品,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奶业的稳定发展对于优化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和增强国民身体素质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奶业发展,中央领导同志对加快奶业发展、实行液态奶标识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近几年来,质检部门和农业部紧密合作,强化了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制定了复原乳检测标准和方法,对规范液态奶市场秩序、促进奶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我国液态奶标识制度仍不完善,一些液态奶制品标识标注不规范。为此,要认真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健全质量标准体系,加快完善液态奶标识制度。这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消费者明白消费、健康消费;有利于加快与国际奶业接轨的步伐,促进液态奶市场竞争的提高;有利于推进原料奶的优质优价,增加奶农的养殖收益;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推进奶业持续将康发展。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液态奶标识管理,建立健全液态奶标识制度,促进我国奶业发展和奶农增收。

  二、 严格实行液态奶标识制度

  生产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办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液态奶标识制度。(一)用复原乳作原料生产液态奶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要求,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二)以生鲜牛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处理的巴士杀菌乳标"鲜牛奶/乳"。(三)以生鲜牛乳为原料,不添加辅料,经瞬时高温灭菌处理的超高温灭菌乳标"纯牛奶/乳"。(四)自2008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巴氏杀菌乳和超高温灭菌乳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分别标注"鲜牛奶/乳"和"纯牛奶/乳"。(五)鉴于部分加工企业原标签存有库存,为减少企业损失,经申报核准后,可适当延长原标签的使用期限,原标签使用截止日期为2008年10月31日。

  三、 加强对液态奶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

  各地质检部门要切实加强液态奶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采取住厂监管、日常巡查、回访等方式,深入开展对液态奶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一)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的管理。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7年第102号令)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认真实施对辖区内液态奶生产企业产品标识标注的备案管理,其实加强对生产企业执行液态奶标识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要求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二)严厉击在液态奶生产中使用非"奶"原料掺杂掺假和以次充好、利用标识进行质量欺诈等违法行为。(三)加大无证查处工作力度,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等乳制品的违法行为。(四)对检查出不合格产品的液态奶企业严格执行后处理措施,对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

  各级质检、农业部门要广泛宣传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复原乳等科普知识、保证消费者在选择液态奶产品是能够获得客观真实信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健康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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