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66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1043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日期: 2010-02-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卫监督函[2010]66号
实施日期: 2010-02-2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卫监督函〔20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相应资质后可以生产食品,但生产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时,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食品生产者办理所谓的企业标准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应受理。

  此复。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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