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09]001号)

来源: 北京农业局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1141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09-02-27
失效/废止日期: 2017-11-30
发布文号:农业部通告[2009]001号
实施日期: 2009-02-27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更好地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我部本着总体稳定、局部优化、减少例外、利于监管的原则,决定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调整完善。现将调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通告如下。

  一、休渔海域

  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二、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三、休渔时间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北纬35度至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在上述海域范围内,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三)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四)定置作业从5月1日12时起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休渔结束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部备案。

  (五)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农业部批准后执行。

  (六)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管理方案报农业部批准后执行。

  (七)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源保护措施。

  (八)“闽粤海域交界线”是指福建省和广东省间海域管理区域界线以及该线远岸端(117o31'37.40"E,23o09'42.60"N)与台湾岛南端鹅銮鼻灯塔(120o50'43"E,21o54'15"N)连线。

  四、实施时间

  上述调整后的伏季休渔规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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