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下脚料猪油”进入生产加工环节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0]439号)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967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0-05-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办食监函[2010]439号
实施日期: 2010-05-1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工商局查获一起使用廉价生猪屠宰“下脚料”生产猪油 的作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防范“下脚料猪油”进入生产加工环节产生食品 安全危害隐患,各局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 规定》的要求,督促各基层质监部门书面告知食品生产企业,要求其做好原料入 厂查验、记录工作,把好原料采购进厂关,杜绝使用“下脚料猪油”等非食用原 料进行生产。生产企业发现“下脚料猪油”等非食用原料,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 监督部门报告。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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