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婴幼儿食品中营养强化剂使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11号)

来源: 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941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日期: 2006-06-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6]211号
实施日期: 2006-06-0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婴幼儿食品中营养强化剂使用问题的请示》(浙卫[2006]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矿物质类备注栏中列出的乳酸亚铁等13类铁盐均可作为铁源在婴幼儿食品中使用,强化量(以铁元素计)为60-100mg/kg。

  此复。

  二00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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