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1055号)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1470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0-10-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办食监函[2010]1055号
实施日期: 2010-10-2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建议明确工业用香精香料生产许可审批取消后食品用香精香料生产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请示》(沪质技监食〔2010〕515号)收悉。经研究,将意见函告如下: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如企业在产品标签标识中明示其生产的香料香精用于食品,该企业应当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对于《关于注销云南天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4964家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国质检监〔2010〕442号)注销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的香料香精生产企业存在明示香料香精用于食品的情况的,你局应当告知其尽快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申请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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