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农渔发[1994]21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2516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 1994-11-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渔发[1994]21号
实施日期: 1994-11-0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根据国函(1994)111号国务院“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精神,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无“三证”)〕、无船籍港的“三无”渔业船舶的清理、取缔,重点对无船舶证书的渔业船舶进行清理、取缔,将其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渔政、渔监及船检机构领导为成员的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领导小组,部署组织本行政区内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工作,并争取公安、海关、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密切合作,做好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工作。

  海区渔政局应组织力量分别参与本辖区内各省(区、市)领导小组工作,主要负责农业部渔业局与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际间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的衔接、协调工作。各省(区、市)领导小组应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定期上报本海区渔政局,由海区渔政局汇总报农业部渔业局。

  二、宣传、教育

  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艰巨,各地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等各种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将这次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到渔港、码头、渔村、渔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渔区广大干部群众对此次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促使其在自我教育中自查自纠,使拥有“三无”渔业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在指定时间内自觉到有关部门登记,接受处理。

  三、清理、登记

  清理、登记对象为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和无船舶证书(或“三证”不全)的渔业船舶。

  登记内容按本通知附表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登记。

  为方便渔民,各级渔政、渔监、船检机构要密切配合,可在渔船集中点设立登记点,合署办公,统一受理渔船的登记工作。

  在登记过程中,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调查掌握本辖区内下列情况:

  1.停泊在渔港从事走私、抢劫的船舶;冒用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进行走私、抢劫的船舶;有走私、抢劫行为的渔船。

  2.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不齐全的渔船;非渔业单位和个人的捕捞船;电、炸、毒鱼船只;购置报废、超龄旧船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等。

  3.各造船厂、点承造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建造渔业船舶的情况。

  四、联合检查

  渔政、渔监、船检要在各级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加强与公安边防、海关、工商、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和合作,采取“海上查、港内堵”的方法,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开展联合行动,集中打击,加大执法力度。

  五、处理原则

  (一)对1994年11月30日前主动来登记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发现有走私、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处理;

  从事电、炸、毒鱼等非法捕捞作业的船舶,应依法从严处罚,直至没收;

  冒用渔业船名船号的船舶,处船价10%以上至2倍以下罚款,直至没收;

  购置按规定应予报废的船舶,应予拆解;

  未经批准下海捕捞的机关、部队、厂矿企事业等非捕捞单位和个人的船舶,依法按规定处罚后,责令限期转业,逾期不改的予以没收;

  “三证”不全或有证不按期进行年审、年检的渔船,经检验、审查合格,由渔政、渔监、船检部门按有关规定在一定时间内补办证书,补收各项费用;

  “三证”均无的船舶,经检验,审查合格的,具备适航条件,补征各项费用,并处以船价5%以上至2倍以下罚款后,按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补办证书;经检验,不具备适航条件的,应予扣留、没收;

  登记后未能及时办理有关证件的,应发给登记凭证,凭证有效期自登记之日起最多为2个月。

  (二)1994年11月30日以前未来登记的,按以下原则从严处理:

  发现有走私、抢劫等违法行为的,移送海关、公安边防部门惩处;

  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由渔政渔监机构予以没收;

  渔监机构要加强对进出渔港的船舶签证管理。对停靠在渔港的“三无”船舶,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渔政机构要加强对海上管理,对海上航行、生产的“三无”渔业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渔政渔监机构对船舶证书不全或船名船号、船籍港刷写不清的渔船,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强制其按规定办理证书或刷清船名船号、船籍港名。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政渔监机构没收的“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也可经审批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后,作为执法用船,但不得改作他用;没有拆解价值的船舶,交渔政机构用于人工渔礁。

  渔政、渔监、船检机构结合这次清理、取缔无证渔船工作,搞好渔船档案管理及验收工作。

  六、验收

  在清理、取缔“三无”渔船的工作中,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政令、统一步调,严格掌握政策界线,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正确处理好地区、部门间的关系。要求各省(区、市)于1995年1月底前完成“三无”船舶和渔业船舶的处理,并做好工作总结。农业部渔业局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工作组于1995年2月开始,对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工作按以下标准验收:

  1通告宣传教育工作是否深入细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渔港内是否还有“三无”船舶停靠。

  3本辖区内无证船舶和无“三证”渔业船舶是否基本查清。

  4“三证”不全或无“三证”渔业船舶是否基本纳入管理。

  5渔政渔监和船检机构的人员在执法中有无越权或滥用权力情况,在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工作中是否严格贯彻通告及有关法津法规,手续是否完备。

  6渔场、渔港秩序是否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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