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5-03 点击:838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酒类产品63批次,全部合格。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6日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一、酒类
(一)抽检依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2-2017)、《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5009.97-2016)、《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T23495-200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5009.225-2016)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抽检项目包括铅等重金属,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二氧化硫残留量等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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