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4-27 点击:119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食药监(总)罚处字[2017]第2320175045号 |
案件名称 | 季悦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季悦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沈毅明 |
主要违法事实 | 该公司采购的食品原料“牛肉2号”经海市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显示检验项目莱克多巴胺检验结果为3.2μg/kg。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警告,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7年12月1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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