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4-27 点击:115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食药监(总)罚处字[2017]第2320175050号 |
案件名称 | 蓝蛙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富城路分公司案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蓝蛙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富城路分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00086232848N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7年4月12日,本机关对你公司餐厅内待用的叉子进行抽样检验。上海市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170548)显示,叉子的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55cfu/20cm2,不符合《餐饮业即食食品环节表面卫生要求》(DB31/410-2008)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警告 |
行政处罚依据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7年12月1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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