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3-01-19 点击:63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加强和规范全省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推动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完成子牙河、大清河、滦河及冀东沿海、永定河、北三河、黑龙港及运东、漳卫南运河等七个流域(以下称七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排污口排查;推进大清河流域排污口整治,完成渤海近岸海域排污口整治。2024年底前,完成全省流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完成七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所有流域、重点湖泊、渤海近岸海域排污口整治;建立科学、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实现排污口分类监管全覆盖。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开展排查。
1.制定实施方案。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是组织实施本地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不缺不漏”要求,结合实际,2022年12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规范排查、溯源程序,细化路线图、时间表,压实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加强组织调度和部门联动,扎实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全面摸清底数。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工作要求,各地按照三级排查模式,综合采用遥感解译识别、人工徒步排查、问题排污口信息复核等方式,组织对本地所有排污口开展“拉网式”深入排查,细化落实到每一个排污口,全面摸清掌握行政区域内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对排查出的排污口编码命名,全面建立行政区域内排污口台账。
(二)系统推进溯源。
3.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污水混合排放的排污口,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污水种类、排放量等实际确定排污口分类。
4.厘清责任主体。根据排污口排查结果,通过资料溯源、人工溯源、技术溯源等方式,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健全责任主体清单。原则上,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为责任主体,无明确设置申请单位的,由实际使用该排污口的排污单位为责任主体。经溯源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或市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三)分类实施整治。
5.明确整治要求。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2023年底前,组织制定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根据排污口及责任主体清单,细化明确每个排污口具体整治责任、整治措施、整治时限,实施分类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系统治理,以截污治污为重点,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水管网配套及改造、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提升、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海湾)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安排,有效解决污水管网混接、错接、漏接等难点、痛点问题。建立整治销号制度,合理设置整治期限,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坚持标本兼治,统筹做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工作,确保安全有序,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推进整治。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6.严格依法取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应当依法予以取缔。未经审核同意设置且达不到规范整治要求的排污口,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7.合理清理合并。有序推进排污口清理合并工作,积极推动依法规范将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管网,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园区或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将保留理由、排污口位置和污染物排放量等基本信息报告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8.有序规范整治。各地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从设置合法性、建设规范性和排污合理性等方面明确需要整改问题,分类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共用排污口的,应明确各排污单位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针对性措施,对存在建设不规范、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四)推进长效监管。
9.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10.严格设置审核。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由国家负责设置审核的除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的统一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研究确定分级审核权限。各地应统筹考虑本地水环境容量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管理要求,从严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工作,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对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防洪评价审批手续。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11.强化监督管理。各地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要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开展自行监测,公开相关信息。鼓励各地根据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积极推动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加强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
12.加强信息化建设。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排污口信息化、智慧化监管,建设全省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省政府组织协调、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抓落实的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将所需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省生态环境厅要会同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统筹制定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加强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强化组织调度,督促各地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工作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省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共同推动全省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强化督导督察,对在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被动应付、不求实效、瞒报漏报、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突出问题的,按照情形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强化科技支撑。全面加强各类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热成像、管线排查等各类实用技术和装备的科技研发,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提供技术保障。组织开展排污口环境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加快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为科学、精准推动全省水环境质量提升提供技术支撑。
(四)加强环境执法。排污口排查整治要以严厉打击涉水环境问题为重点,倒逼陆域污染源治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五)加强公众监督。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强化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增强企业自律意识。各地要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和渠道,鼓励公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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