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评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 更新时间:2022-09-23 点击:72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日期: 2022-09-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2-10-2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3号),自治区商务厅和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评定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8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评定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 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3号)文件精神,本着简洁、透明、高效、规范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店和首发活动主要围绕零售、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生活服务等业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首店和首发活动的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首店分品牌首店、旗舰店。品牌首店是指在自治区范围内首次开业,综合体现品牌形象或为满足品牌产品的概念展示、顾客体验、商品定制、商品销售等特定功能的品牌店。旗舰店是指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通过创新经营业态和模式,首次以旗舰店名义充分展示品牌文化主张的实体门店。首发活动是由品牌方授权、事先向盟市级以上商务部门备案,在自治区范围内首次上市新品的重点宣传推介活动。

第四条 经本办法评定的品牌首店、旗舰店和首发活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 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3号)相关规定,具备享受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奖补的资格。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五条 首店首发的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质量控制、引领带动,突出区域特色,兼顾行业分布特点。

第六条 申请首店首发评定应符合以下基本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经营、服务、管理范围以零售、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生活服务业为主。

(二)申报主体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具有相应的售后服务体系,能够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落实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主体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

1.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

3. 近3年内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等有违诚信经商的情况。

第七条 申请评定为品牌首店、旗舰店,应在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自治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性质或者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品牌首店、旗舰店。

(二)至申报日持续经营满6个月,签订2年(含)以上入驻(租赁)协议或自持物业。品牌首店在2022年1月1日之后登记注册,品牌首次在自治区开业;旗舰店在2022年1月1日之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业。

(二)申报主体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品牌已运营3年以上,美誉度高,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内外知名品牌。

(三)按照自治区首店评价体系,评价总分值达到60分以上,单个一级指标得分需超过对应分值的60%。

第八条 申请评定为首发活动,应在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活动举办时间自2022年1月1日之后,活动产生影响力;

(二)活动举办方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独立法人性质企业,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产品品牌为引领性品牌,美誉度高;

(三)产品已经具备流通条件,即将发售(新品发布时间距离发售时间不超过3个月);

(四)产品符合国内相关标准要求,在同类市场具有明显的领先性和趋势代表性;

(五)按照自治区首发评价体系,评价总分值达到60分以上,单个一级指标得分需超过对应分值的60%。

第九条 申请评定为首店引进方应在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同时是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

第十条 获得其他首店首发类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自治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主体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评定首店首发须提交以下基本申报材料:

(一)申报主体法人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报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信息截图;

(二)1500字以内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围绕内蒙古自治区首店评价体系阐述店铺在品牌、环境、运营等方面的相关情况,或者围绕内蒙古自治区首发活动评价体系阐述活动在品牌、产品、影响力方面等方面的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申请评定为品牌首店、旗舰店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首店评定申请表(附件3)。

(二)申报主体可提供以下佐证材料,作为评定首店的支撑材料:品牌注册和运营信息,品牌持有方或授权方出具的关于店铺类型说明(或品牌官方发布的开设首店或旗舰店的新闻报道),品牌具有国际质量、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社会责任体系认证等标准化认证文件,品牌研发能力以及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品牌所在的排名榜单或者在细分市场占有率,品牌在全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上海、北京、广州、天津、重庆)的门店地址和照片;店铺内照片以及设计、装修、陈列说明,店铺周边环境配套设施信息和照片;店铺开业后前6个月税务申报的材料以及其中任意3个月的流水账单;店内服务制度或服务规范化手册;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三)申请装修补助、或租金补助的单位,在提交以上材料的基础上,同时提供装修合同、或租房合同以及相关发票。将传统门店改造升级为有区域引领性的旗舰店且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成本超过100万元的,由门店所在盟市核定实际装修成本企业支付部分,装修补助按照首店装修补助标准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申请评定为首发活动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首发活动评定申请表(附件4)。

(二)首发活动方案、活动总结(含活动完成情况、现场照片等)。

(三)宣传推广、场租和展场搭建费用明细表以及支出凭证。

(四)申报主体可提供以下佐证材料,作为评定支撑材料:品牌注册信息,品牌具有国际质量、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社会责任体系认证等标准化认证文件,品牌研发能力以及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品牌所在的排名榜单或者在细分市场占有率,新品生产材料、技术和工艺领先性证明材料(专利技术、新型材料应用等),报道活动的媒体名称、新闻标题、新闻截图及网页链接清单以及截至申报日的阅读量截图;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评定为首店引进方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首店引进方评定申请表(附件5)。

(二)2年及以上的引进协议或租赁协议。

(三)申报主体可提供以下佐证材料,作为评定支撑材料:品牌注册和运营信息,品牌持有方或授权方出具的关于店铺类型说明(或品牌官方发布的开设首店或旗舰店的新闻报道),品牌在全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上海、北京、广州、天津、重庆)的门店地址和照片;店铺内照片以及装修、陈列、设计说明,店铺周边环境配套设施信息和照片,店内服务制度或服务规范化手册;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各项建设手续合规。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  自治区首店首发申报和评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

2022年和2023年下半年各组织一次首店首发评定工作。

(二)申报

申报主体填报申报材料一式3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PDF电子版一并提交),向所在盟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定申请。

(三)评审

1.盟市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出具评审意见。对初步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2.自治区商务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管理、财务审计、质量监管、品牌运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成立首店首发评价专委会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评价体系评分,依据得分提出评审意见,提请自治区商务厅专题会议审定。

(四)公示

经审定符合条件的拟评定名单,在自治区商务厅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评定

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自治区商务厅正式公布名单,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首店首发评定工作的统筹指导工作,各盟市商务牵头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首店首发申报的指导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申报主体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

第二十条  坚持依法依规,立足事实,从严把关,已评定的首店、首发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已获得的支持资金须全部退回:

(一)擅自篡改相关报表信息,伪造、提供虚假材料、严重违法违规等现象的;

(二)政策执行期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承诺获得财政资金之日起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年;对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1年内有拆迁、停止营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应退回全部奖补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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