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2-09-15 点击:92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服务特殊膳食食品生产企业发展,做好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及个人于2022年9月3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管理处。
电子邮箱:mlq105@163.com
联系电话:0351-7680095
联系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长风大街108号
邮编:030006
联系人:马丽芹
附件: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征求意见).doc
2022年9月14日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的生产许可条件审查,方案中所称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是指添加优质蛋白质和多种微量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等)制成的适宜孕妇及乳母补充营养素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本方案仅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二条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申证类别名称为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品),类别编号3003。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及执行标准等见表1。
表1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目录
食品 | 类别 | 类别名称 | 品种明细 | 执行标准a |
类别 | 编号 | |||
特殊膳食食品 | 3003 |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 |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GB 31601)及企业标准等 |
备注 | a企业可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使用,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第三条本方案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要求组织生产,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第四条 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五条 生产场所、周围环境以及厂区的布局道路和绿化,应当符合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以下简称GB 14881)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厂房和车间的种类、布局应当与其产品特性、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避免交叉污染。生产车间通常包括原辅料预处理、称量配料、预混料造粒(干法、湿法)(工艺必要时)、杀菌(灭菌)、混合、成型、干燥以及包装(灌装)等车间。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实际生产工艺需求适当调整车间的种类。
第七条 生产车间应当按照生产工艺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划分作业区的洁净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不同洁净级别的作业区域之间、湿区域与干燥区域之间应当设置有效的分隔。原则上生产车间及各洁净级别作业区的具体划分见表2。
表2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企业生产车间及清洁作业区划分表
产品 | 序号 | 产品 | 清洁作业区 | 准清洁作业区 | 一般作业区 |
名称 | 类型 | ||||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 1 | 与空气环境接触的工序所在的车间(如称量、配料、灌装等);有特殊清洁要求的区域(如存放已清洁消毒的半成品暂存间、内包装材料的暂存间等)。 | 原料预处理、热处理、杀菌或灭菌,脱包间、原料的内包装清洁、包装材料消毒、理罐(听)以及其他加工车间等。 | 原料外包装清洁、外包装、收乳(使用生鲜乳为原料的)等车间以及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仓库等。 | |
液态(或半固态) | |||||
产品 | |||||
2 | 固态(含粉状)产品 | 固态(含粉状)产品的裸露待包装的半成品贮存、充填及内包装车间等;干法生产工艺的称量、配料、投料、预混、混料、干燥、或干燥后工序至充填和密封包装等车间。 | 原料预处理、原料内包装清洁或隧道杀菌、包装材料消毒、理罐(听)以及其他加工车间等。 | 原料外包装清洁、外包装等车间以及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仓库等。 |
对于无后续灭菌操作的干加工区域的操作,应在清洁作业区进行(如从干燥、或干燥后工序至充填和密封包装的操作)。对于灌装、封盖后灭菌的液态产品,其灌装、封盖后的灭菌工序可在一般作业区进行。其他类型产品的生产车间及作业区划分参照表2执行。
第八条 清洁作业区应当安装具有过滤装置的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空气调节设施,保持正压,防止未净化的空气进入清洁作业区以及蒸汽凝结。生产粉状产品的清洁作业区应当控制环境温度和空气湿度,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不高于25℃,相对湿度应在65%以下。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一般不低于十万级,且清洁作业区与非清洁作业区之间的压差应大于等于10Pa。
第九条 厂房和车间建筑物应保持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的侵入及孳生。生产车间的墙壁、地面、顶棚、门窗等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车间室内的顶棚、顶角还应易于清扫,避免灰尘积聚、结露、长霉或脱落等情形发生。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及其他食品暴露场所的顶棚若为易于藏污纳垢的结构,宜加设平滑易清扫的天花板;若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室内顶棚应平坦无缝隙。地面应使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的材料建造,其结构应易于排污和清洗。
第十条 产尘车间(如原料粉碎、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应当采取适当的除尘或粉尘收集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 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对外出入口应装设能自动关闭(如安装自动感应器或闭门器等)的门和(或)空气幕。原料、包装材料、废弃物、设备等进出清洁作业区时,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如专用物流通道以及废弃物通道等)。
第十二条 清洁作业区需保持干燥,并尽量减少供排水设施和系统。如无法避免,应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第十三条 原料、半成品、成品仓库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能确保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当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必要时应设有具备温度监控设施的冷藏(冻)库。同一仓库贮存性质不同物品时,应适当分离或分隔(如分类、分架、分区存放等),并有明显的标识。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备的材质、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用于混合的设备应能保证物料混合均匀;干燥设备的进风应当有空气过滤装置,排风应当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过滤装置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用于生产的计量器具和关键仪表应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第十五条 企业生产设备、供排水设施、清洁消毒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个人卫生设施、通风设施、照明设施、检验设备设施等应当符合GB 14881和《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需求相适应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清洁设施,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GB 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GB 14930.2)的要求。
第十七条 个人卫生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二次更衣室内应设置阻拦式鞋柜、独立清洁作业区工作服存放柜及消毒设施,使用前后的工作服应分开存放。更衣室对应的不同洁净级别区域两边的门应防止同时被开启,更换清洁作业区工作服的房间的空气洁净度应达到清洁作业区的要求。
(二)准清洁作业区及一般作业区的工作服应符合相应区域的卫生要求,并配备帽子和工作鞋;清洁作业区的工作服应为连体式或一次性工作服,并配备帽子(或头罩)、口罩和工作鞋(或鞋罩)。
(三)应对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前的净化流程的净化效果进行验证,确保符合人员净化要求。
第十八条 在有异味及气体(蒸汽及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产生可能污染食品的区域,应有适当的排除、收集或控制装置。进气口应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并设有空气过滤设备。
用于食品输送或包装、清洁食品接触面或设备的压缩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应经过除油、除水、洁净过滤、除菌(必要时)等处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具备与自行检验项目相适应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检验设备设施和试剂。检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检验设备的数量、性能、精度等应当满足相应的检验需求。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等要求涉及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修订或变更后,应及时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设施和试剂。
第四章 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
第二十条 生产设备应当按照工艺流程有序排列,合理布局,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消毒或灭菌,避免交叉污染。
第二十一条 工艺流程应当与产品执行标准、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保持一致。基本生产工艺和设备见表3。
表3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基本生产工艺和设备
序号 | 基本生产工艺 | 生产设备 | 生产设备要求 |
1 | 原料处理(若 有此工艺) |
筛分设备、大豆类消除抗营养因子(如胰蛋白酶抑制物等)设备等 | 处理设备材质、性能、精度匹配生产工艺要求 |
2 | 配料 | 称量设备 | 称量设备的量程、精度应匹配生产投料的要求。 |
3 | 成型(若有此 工艺) |
成型设备等 | 成型设备材质符合要求;性能精度匹配生产工艺要求 |
4 | 干燥 | 干燥设备 | 滚筒干燥设备等 |
5 | 混合 | 预混设备、混合设备等 | 混合设备至少分二级三维混合;混合设备材质符合要求;容量与产能匹配;混料过程为封闭、无尘、自动化操作。 |
6 | 杀菌(若有此工艺) | 杀菌设备 | 杀菌设备性能精度匹配产品特性要求(维生素) |
7 | 包装 | 全自动包装设备 | 带有自动质量计量和校正系统 |
8 | 在线或成品金属检测 | X光异物监控设备或金属检测设备 | 自动控制,具有检出2mm的金属屑性能 |
如果企业采用不同于表3中所列的生产工艺,应具备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理布局。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产品特性及工艺流程制定工艺文件,明确关键控制环节、技术参数及要求。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各岗位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应与企业规模、工艺、设备水平相适应,应设置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所生产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研发人员、检验人员等),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应设置独立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
(二)企业负责人应当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食品、营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以及3年及以上从事食品生产的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掌握特殊膳食食品的质量安全知识,了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且经专业理论和实践培训合格,可独立行使食品安全管理职权,承担产品出厂放行责任,确保放行的每批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食品、营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及以上从事食品生产的工作经历和生产管理经验。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
格。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四)食品安全技术人员应有食品、营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从事检测的人员应具有食品、化学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或者具有3年及以上相关检测工作经历,经专业理论和实践培训,具备相应检测和仪器设备操作能力,考核合格后可授权开展检验工作。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食品、化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及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每个检验项目应至少有2人具有独立检验的能力。
专职研发人员应有食品、医药、营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掌握食品生产工艺、营养和质量安全等相关专业知识。
(五)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食品、营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3年及以上从事食品生产的工作经历和生产管理经验;或专科以上学历,具有5年及以上从事食品生产的工作经历和生产管理经验。生产操作人员应当掌握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可按照技术文件进行生产,可熟练操作生产设备设施。生产操作人员的数量应当与生产需求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设立下列原料控制要求
(一)建立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制度。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大豆、大豆制品、乳类、乳制品、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等主要原辅料)供应商(生产企业、经销商或进口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及质量安全评估,并经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采购。
应与采购的主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供应商签订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
(二)建立原辅料采购验收管理制度。
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质量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应明确原辅料采购验收标准(或质量安全要求),应明确接收或拒收的审批人员。
1.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的食物基质应为可即食的食物原料。
2.维生素、微量元素等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应采购获证产品,每批进行进货查验,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方可使用,对复配营养强化剂还应查验各营养素的含量。
3.优质蛋白质应来源于大豆、大豆制品乳类、乳制品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其占孕妇及乳母补充食品质量的18%-35%。
4.不应使用危害孕妇及乳母营养与健康的物质,对原辅材料中可能出现的危害物质进行必要的检测。不得使用氢化油脂,不得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辅料。
5.大豆原料应彻底灭酶(或在生产过程中灭酶),每批次进行脲酶活性检验,保证脲酶活性为阴性。
6.含乳原料应批批对三聚氰胺项目进行检验或查验合格报告。
7.直接进入干混合工序(无后续灭菌/杀菌工艺的)的原料的微生物指标应当达到终产品标准的要求。
(三)建立原辅料贮存管理制度
1.应根据各类原辅料产品特性、贮存条件设立管理要求。对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和含有过敏原的食品原料应分区域或分库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存,明确标识,避免交叉污染与误用。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强化剂)应由专人管理,专库或专区存放,并使用专用登记册(或仓库管理软件)记录其进货查验和使用情况。确保其使用情况可进行有效追溯。
2.明确不合格品管理要求。 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原辅料、包材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在指定区域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
(四)制定领料控制要求。
领料控制要求应当建立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领用记录,领用时应遵照“先进先出”或“效期先出”的原则。贮存时间较长、质量安全状况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原料,应定期或在使用前抽样确认其质量安全状况。
(五)制定生产用水控制要求。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生产用水、设备清洗用水、制冰和蒸汽用水等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相关规定。生产液体产品时,与产品直接接触的生产用水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得(如去离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以确保满足产品质量和工艺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设立下列生产环节控制要求。
(一)生产工艺控制文件要求。
工艺文件应明确生产加工关键控制点及其控制参数技术要求。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经验证。调整配方、产品工艺流程及设备时,应进行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验证,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二)控制空气的洁净度和温、湿度要求。
企业应定期对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进行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每年应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要求和监控应按照表4进行。
在工艺设备安装完毕或重大改造后应对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进行监测,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生产。
表4 生产清洁作业区标准控制表
项目 | 内容 | 检测方法 | 控制要求 | 监控 | |
动态 | 静态 | 频次 | |||
悬浮 | ≥0.5μm | GB/T 16292 | - | ≤3520000 | 1次/年 |
粒子 | ≥5.0μm | GB/T 16292 | - | ≤29000 | 1次/年 |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 浮游菌 | GB/T 16293 | ≤200 cfu/m3 | - | 1次/周 |
沉降菌 | GB/T 16294 | ≤100 cfu/4h | - | 1次/周 | |
(φ90mm) | |||||
表面微生物 | 参照GB 15982采样,按GB 4789.2计数 | ≤50cfu/皿 | - | 1次/周 | |
(φ55mm) | |||||
压差 | 清洁作业区与非清洁作业区之间 | 通过压差计测量 | ≥10Pa | 2次/班 | |
换气 | 通过测定风速验证换气次数 | 通过风速仪测定 | ≥12次/h | 更换高效过滤器时或1次/月 | |
次数 | |||||
温度 | - | 通过温度表测定 | 16—25℃ | 2次/班 | |
相对 | - | 通过湿度表测定 | ≤65% | 2次/班 | |
湿度 | |||||
注: 换气次数通过风速进行转换后测定。计算公式为:N=3600SV/A,监测时通过风速计算。其中,N=换气次数,次/h;S=风口通风面积,m2;A=车间容积,m3;V=测得风口平均风速,m/s。 |
(三)制定微生物监控计划。
应参照GB 14881附录A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GB 31601)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及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制定生产过程的微生物监控计划。并制定发现阳性监控结果时的评估及相关批次产品的处置措施,确保放行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四)制定人员卫生控制要求。
进入食品生产区的人员应整理个人卫生,进入清洁作业区的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体表微生物检查。进入生产区应规范穿着相应区域的工作服,并按要求洗手、消毒;头发应藏于工作帽内或使用发网约束。进入生产区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或从事与食品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再次从事接触食品、食品工器具、食品设备等与食品生产相关的活动前应洗手消毒。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使用的工作服和工作鞋不能在指定区域以外的地方穿着。
(五)制定原辅料卫生控制要求。
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入清洁作业区前应除去外包装或对外包装进行消毒,采取适当的物料净化措施(如经过缓冲间、隧道杀菌、风淋室或其他卫生控制措施等)。直接用于干混合工序(无后续灭菌/杀菌工艺的)的原料的外包装应当完整且无虫害及其他污染的痕迹。拆包、投料过程中应检查直接接触物料的包装物有无破损,发现破损或其他异常情况,不得使用。
(六)制定配方及物料平衡管理要求。
维生素、微量元素或其他营养素等物料配方须由专门配方管理人员管理,配料人员与复核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实时记录并保存。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称量、配料、混合、复核等自动化控制的,可以不采用人工复核,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有防错设计并定期校验。称量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检查称量设备,确定其性能和精度符合称量的需求。称量前应当检查并记录原料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和供货者的名称等内容,称量结束后应对物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称量日期等进行标识。投料前应对物料名称、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对,并按工艺文件规定的投料顺序进行投料。建立称量、配料相关记录,记录、核算每批产品的投料量、产量及物料平衡情况,确保物料平衡情况符合设定的限度以及生产相关信息的可追溯。发现物料平衡情况异常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七)制定产品防护管理要求。
半成品和冷却后的产品暂存应采用密闭设备储存,不得裸露存放;生产粉状产品过程中,从热处理到干燥前的输送管道和设备应保持密闭,并按规定进行清洁、消毒;无后续灭菌/杀菌工艺的粉状产品不得采用将半成品裸露在清洁作业区的作业方式(如人工筛粉、粉车晾粉等)。应制定设备故障、停电停水等特殊原因中断生产时的产品处置办法,保证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按不合格产品处置。当进行现场维修、维护及施工等工作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污染食品。
(八)制定产品包装控制要求。
产品包装前应再次核对即将投入使用的包装材料的标识,确保包装材料正确使用,并做好记录。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材料,包装材料在特定贮存和使用条件下不应影响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的安全和产品特性,包装材料不得重复使用。产品包装过程中应当检查金属或者异物混入、包装净含量、包装密封性等要求,确保包装后的产品合格。
(九)制定产品共线生产与风险管控要求。
不同品种的产品在同一条生产线上生产时,应经充分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包括但不限于食物蛋白过敏风险),制定有效清洁措施且经有效验证,防止交叉污染,确保产品切换不对下一批产品产生影响,并应符合产品标准的相应要求。
(十)建立清场管理制度。应明确所生产产品的批次定义。不同批次、不同品种的产品在同一条生产线上生产时,各生产工序在生产结束后、更换品种或批次前,应对现场进行有效清洁并保存清场记录。清场负责人及复核人应在记录上签名。
(十一)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应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选择适合的清洁剂、消毒剂,并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包括清洁和消毒计划、操作规程及监督流程),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等的清洁卫生。清洁剂、消毒剂的配制、使用方法应符合相关规定。
(十二)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设备使用前应进行验证或确认,生产前应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各项性能满足工艺要求。维修后的设备应进行再次验证或确认。制定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记录。设备台账、说明书、档案等应齐全、完整。
(十三)建立批生产记录制度,批生产记录至少应当包括:生产指令、各工序生产记录、工艺参数、中间产品和产品检验报告、清场记录、物料平衡记录、生产偏差处理等内容。明确成批规定及编号规则,形成溯源链。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检验管理制度,规定原辅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的管理要求。
(一)建立原辅料检验管理制度。根据生产需求和保证质量安全的需要,制定原料检验(或验收)管理制度,规定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检验(或验收)标准、程序和判定准则。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购入的含乳原料批批检验国家标准要求的项目及限制成分(如三聚氰胺)等项目。
(二)建立半成品检验管理制度。根据生产过程控制需求,设立监控半成品质量安全的检验管理制度,对半成品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控。
(三)建立成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
成品出厂检验应当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和(或)有关规定进行逐批检验。不具备自检的成品检验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成品出厂检验。
(四)企业自行检验能力(原辅料验收、半成品、成品)至少应满足感官、净含量、蛋白质、脂肪、脲酶活性定性(有豆类成分)、三聚氰胺(含乳类成分)、浮游菌、沉降菌、悬浮粒子、表面微生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铅、总砷、产品标签及GB31601表1要求必需成分指标等的检测。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建立产品研发管理制度,建立自主的研发机构并有独立的场所、设备、设施及资金保证,配备专职研发人员。
研发机构应能够研发新的产品、跟踪评价产品的营养和安全,确定产品保质期,研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及提出防范措施;对新产品的研发,应包括对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安全和营养方面的综合论证,产品配方应保证孕妇及乳母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应保留完整的配方设计、论证文件等资料;企业应对产品配方及维生素、微量元素等营养素的均匀性、稳定性、安全性进行跟踪评价。
第三十条?鼓励企业建立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提供标签、外包装、质量标准、出厂检验结果等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且不限于下列管理制度和要求:
(一)建立生产验证方案。应建立生产验证方案,对包括厂房和设备设施的安装、运行、性能以及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方法等进行确认和产品验证。当影响产品质量(包括营养成分)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以及生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评估变化情况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二)建立卫生监控制度。应制定针对生产环境、食品加工人员、设备及设施等的卫生监控制度,确立监控的范围、对象和频率,定期对卫生状况进行监控,记录并保存监控结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建立虫害控制制度。应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的位置,定期检查虫害控制情况。发现有虫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
(四)建立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管理制度。
(五)建立清洁消毒用具管理制度。清洁消毒前后的设
备和工器具应分开放置,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用于
不同洁净级别作业区的清洁工具应有明确标识,不得混用。
(六)建立产品留样制度。每批产品均应留样,留样数量应满足复检要求。贮存产品留样的场所应满足产品贮存条件要求。产品留样应保存至保质期满,并有记录。
(七)建立文件、记录管理制度。记录管理制度,对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厂检验直至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应详细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八)建立工作服清洗保洁制度。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工作服应及时更换并清洗,必要时应消毒。生产中应注意保持工作服干净完好,如受到污染,应及时更换。
(九)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应确定产品分批原则和批号编制方式,合理划分生产批次,采用产品批号等方式进行标识,建立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厂检验直至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的记录系统,确保对产品进行有效追溯。
(十)企业应当按照《审查通则》及GB 14881的相关要求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及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建立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制度。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第七章 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第三十二条 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检验项目应包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GB 31601)等标准以及企业标准、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公告规定的全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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