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宁商规发〔2022〕2号)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更新时间:2022-09-09 点击:57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22-09-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宁商规发〔2022〕2号
实施日期: 2023-01-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营造良好发展生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9月5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全面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营造良好发展生态,根据我区电子商务发展阶段和实际,特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支持电子商务集群壮大发展

(一)支持引进电子商务企业总部。鼓励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领军企业在我区设立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建设区域营运中心、物流中心、结算中心及研发中心。对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垂直类电子商务平台,总部入驻宁夏或在宁夏设立市级以上区域运营中心的,年交易额达到5亿元的,每家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在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销售企业,总部入驻宁夏或在宁夏设立独立企业法人公司的,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每家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打造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鼓励利用闲置厂房、商业楼宇建设改造电子商务产业园、直播电商基地等,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给予基地(园区)运营单位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直播电商基地,给予基地(园区)运营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支持打造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电子商务(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电子商务(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电子商务供应链打造

(四)支持网货生产基地打造。鼓励各市县(区)打造农产品、消费品网销品牌生产基地(园区),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网货生产基地,给予基地运营单位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电子商务品牌打造。支持各市县(区)打造区域公共品牌与电商知名品牌,对新认定的自治区范围内梳理出的知名网货大品类产品,对品牌持有方(运营方)的营销推广费用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打造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与交流平台。鼓励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农村电商公服中心、相关机构开展电子商务技能培训、沙龙等交流活动。对开展经认定的年度电子商务培训活动5场以上(含)、且每场达50人次的相关机构,每场活动按照不超过场租费、专家费和资料费的50%给予补助。对开展经认定的创业辅导、交流沙龙、资源对接和投融资服务等活动的电子商务相关机构,年活动场次达5场及以上且总人数达200人次的,每场活动按照不超过场租费、嘉宾费、资料费的50%给予补助。对每个承办机构的年度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做大做强

(七)支持培育电子商务主体提升发展。对电子商务企业实物产品年在线销售额达1亿元且同比增长20%、服务产品在线销售额达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的年服务收入达5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的,分别按照实物产品在线销售额增量部分的10‰、服务产品在线销售额增量部分的5%、服务收入增量部分的10%,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八)支持电子商务助力乡村振兴。支持发展电商扶贫爱心购、网络捐赠、订制化种植、认购订养等电商扶贫模式。对年销售区内已脱贫地区和国家及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的农特产品达3000万元的区内电商平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跨境电商发展。鼓励探索跨境电商发展新模式,持续优化跨境电商领域营商环境,培育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支持中国(银川)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发展壮大,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鼓励企业自建平台或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支持培育跨境电商仓储物流、人才培训及公共服务等环节的“补短板”项目建设。

四、支持电子商务创新融合发展

(十)支持传统商贸企业线上转型发展。支持传统商贸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对于传统商贸企业线上转型,在线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线上投入部分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一)支持传统生产企业开展电子商务融合发展。支持传统工业企业依靠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开展个性化设计和柔性化生产以及产销对接,对于传统生产企业注册商贸法人企业并进行线上转型,对在线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线上投入部分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二)支持数字商务新模式新业态发展。支持发展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数字商务新模式新业态。对智慧商圈、智慧会展等智慧城市商务领域探索建设,开展“新零售”应用建立跨界融合新主体,以及本地生活服务O2O、在线教育、创意众包、视频直播等数字商务重点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的30%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三)支持产销对接提升应急保供能力。支持各地着眼常态化疫情应急保供形势,大力发展新零售,建设社区电商体系,发展无接触配送、社区团购、共同配送等新模式,推动农产品基地直供、消费品厂店直达,促进农商互联电商化。对大范围疫情封控期间,开展“线上下单、无接触配送”线上销售额超500万元的应急保供企业,按照线上销售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补支持。

五、巩固提升农村电商成效

聚焦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电商重点目标任务,对年度推进农村电商提档升级、工作成效突出市县(区)及积极主动、创新推进电商助力乡村振兴任务的重点帮扶县,自治区按照因素分配法切块下达支持资金。各地根据农村电商发展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十四)提升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功能。支持提升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功能,整合县域电商发展资源,统筹农村电商公服体系,推动农产品上行,建强电商孵化中心,促进直播基地、O2O体验店、网货中心等电商新业态发展,推动县域电子商务形成抱团合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十五)促进农村电商与物流协同发展。支持各地改造农村快递物流末端网络,发展物流共同配送等新模式新业态。支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商等现代流通方式相互融合,促进线上线下互动发展,推行“邮-交-快共配”模式,提升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成效和覆盖面。支持农产品产地发展“电商+产地仓+快递物流”仓配模式,提高农产品上行效率。

(十六)拓展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功能。支持向移民地区、重点帮扶地区发展,统筹农村电子商务站点、村邮站、农资店等网点互补衔接,鼓励一点多能、错位发展,为农民提供就近消费服务,健全便民服务、生产服务、农村产品供应链服务、宣传培训等功能,增强自我造血发展能力。

(十七)建强农村电商人才培训机制。支持各地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培训机制,注重培训质量和培训后服务,建立农村电商培训转化机制,加强电商培训与就业用工指导对接,加强创业孵化。鼓励各地通过政校企合作、政产学研合作,组织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农村电商筑梦导师“传帮带”等方式,培育一批电商专业人才,激发本地农村电商群体内生发展动力。

(十八)构建农村电商营销服务体系。支持各地借助电商渠道和网络优势,把农产品资源“引流上线”,促进电子商务平台向农村延伸,发展一批特色农产品销售和消费品下乡的专业化电商平台,促进各地名特优品、特色农产品和乡村旅游资源入驻电商平台。鼓励开展宁夏特色优质农产品直播带货、电商助农、电商消费促进活动,发展直播电商、文旅电商、社交电商等电商新模式,促进宁夏优品销售。

(十九)完善农村电商品牌推广应用体系。支持各示范县加强农产品品牌化建设,推进各类涉农电商主体开展“两品一标”认证,申请注册商标,创立自有农产品网货品牌,改造提升传统名优品牌,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支持各地“两品一标”、老字号、着名商标和特色农产品经营主体运用电子商务方式拓展市场。支持各地加快电商供应链建设,为农产品提供品控、溯源、品牌培育等服务,提高农村产品的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带动农民增收。

六、其他

(二十)适用主体。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与相关行业机构。其中适用主体为企业的需是在自治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项目同类资金不得重复支持。近三年被列入失信主体“黑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二十一)解释权限。本政策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负责解释,具体认定由相关申报指南配合实施。

(二十二)执行期限。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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