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2-09-01 点击:55
现将我局组织制定的辽宁省食品过度包装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通告。
附件: 辽宁省食品过度包装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0日
辽宁省食品过度包装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食品过度包装监督抽查,辽宁省内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食品。本细则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2.1过度包装
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过要求的包装。
2.2销售包装
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2.3内装物
包装件内所装的食品。
2.4包装空隙率
包装内去除内装物占有的必要空间容积与包装总容积的比率。
2.5综合商品
包装内装有两种及两种以上食品的商品。
2.6单件
具有独立包装且净含量标注明确的物品。
2.7包装层数
完全包裹内装物的可物理拆分的包装的层数。
注:完全包裹指使包装物不致散出的包装方式。
2.8商品必要空间系数(k)
用于保护食品所需空间度量的校正因子。
3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4抽样
4.1 抽样方法
对食品包装的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库内或者线上、线下食品销售场所的待销食品中抽取。抽样时应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
在生产企业进行抽样时,应同时检查食品的包装成本和销售价格比率,并填写食品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登记表。在线上、线下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时,不对该项目进行检查。如果对该项目有疑问,可延伸至该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4.2 抽样数量
随机抽样工具选择骰子,对同一品种、同一包装样式的食品,抽样数量为2件(其中1件为检验样品,1件为备用样品)。
4.3样品处置
4.3.1封样
对样品进行封样,样品应妥善包装,应当严密、牢固以保证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同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在封样单上签名。为防拆封,可使用多张封样单。
4.3.2样品保存
按规定对样品封条进行检查、接收,并做必要的检查记录,如发现异常,应保持样品原状。
4.3.3运送时应防止剧烈碰撞损坏样品。
4.4抽样单
抽样人员应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该抽样单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
4.5样品获取方式
监督抽查所需的样品要在受检企业以购买方式获取。
4.6抽样注意事项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 “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5检验要求
检验项目与依据见表1和表2。
表1 GB 23350-2009要求的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强制性质量要求 | 适用领域 |
1 | 包装空隙率 | GB 23350-2009/附录A | GB 23350-2009 /4.2.1 |
流通领域 生产领域 |
2 | 包装层数 | GB 23350-2009/附录B | GB 23350-2009 /4.2.1 |
流通领域 生产领域 |
3 | 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比率 | GB 23350-2009/附录C | GB 23350-2009 /4.2.2 |
生产领域 |
注:除2022年8月15日及以后生产的月饼和粽子。
表2 GB 23350-2021要求的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强制性质量要求 | 适用领域 |
1 | 包装空隙率 | GB 23350-2021 /5.3.2、5.4.1 |
GB 23350-2021 /4.1 |
流通领域 生产领域 |
2 | 包装层数 | GB 23350-2021 /5.5 |
GB 23350-2021 /4.2 |
流通领域 生产领域 |
3 | 包装成本 | GB 23350-2021 /5.6 |
GB 23350-2021 /4.3 |
生产领域 |
4 | 混装要求 | / | GB 23350-2021 /4.4 |
流通领域 生产领域 |
注:仅适用于2022年8月15日及以后生产的月饼和粽子。
6判定原则
6.1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对应的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6.2若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质量要求,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
7异议处理
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企业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7.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7.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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