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 (沪市监特食20220365号)

来源: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2-09-01 点击:61

发布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8-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市监特食20220365号
实施日期: 2022-08-3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市监食生发〔2022〕1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市局结合本市特殊食品监管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补充形成《上海市特殊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以下简称《特食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上海市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以下简称《特食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并制定了对应的《上海市特殊食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以下简称《特食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上海市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操作指南》(以下简称《特食销售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表格的适用范围

(一)《特食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1)作为《办法》的配套实施表格,适用于本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飞行检查等其他形式的检查工作可以参照使用。

(二)《特食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2)作为《办法》的配套实施表格,适用于本市特殊食品销售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特食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和《特食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相应的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适用于对检查结果的记录、判定及公布。

二、关于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表格的使用

(一)关于监督检查要点表的使用

1.各有关单位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应首先向被检查单位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并填写《特食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特食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中告知页相关内容,记录告知、申请回避等情况,并由被检查单位人员、检查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2.《特食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特食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进一步细化了监督检查的具体项目,明确了检查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对应设置每个检查项目的结果评价。每个检查项目在对应的《特食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附件3)、《特食销售监督检查操作指南》(附件4)中做出了可操作性的描述,检查人员应当参考对应的操作指南中的有关内容,对检查内容逐项开展检查,并对每一项结果进行评价,检查人员应对相应的检查要点表中规定的项目开展检查,并对检查的项目进行评价,在“备注”栏中填写必要的检查记录信息。评价结果为“否”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原因;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可以在相应的检查要点表“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一栏进行记录。在检查中发现需要检查的其他项目时,检查人员可以在检查要点表后面依次增加检查的项目,并记录评价结果和问题。

(二)关于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使用

《特食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和《特食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相应的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正确勾选采用的监督检查方式与依据的检查要点表。如依据市场监管总局或市局制定的体系检查要点表开展体系检查,或根据市局有关专项工作要求开展现场检查的,在“其他”栏中如实填写。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人员应当在相应的结果记录表上签字或盖章。

(三)关于监督检查结果的判定

1.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相应的结果记录表中“填写说明”的具体要求如实、逐项填写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结果处理等相关内容。根据《办法》对检查结果进行判定。

2.发现重点项目不符合,影响食品安全的,判定结果为“调查处理”;发现一般项不符合,但情节显着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判定结果为“责令整改”;发现一般项不符合,影响食品安全的,判定结果为“调查处理”;未发现不符合项,判定结果为“通过检查”。

(四)关于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1.监督检查结果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公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应当在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公示板上张贴。

2.监督检查结果为“调查处理”的,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开展调查处理。

监督检查结果为“责令整改”的,应依法责令企业整改。可以当场整改的,检查人员应当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情况进行记录;需要限期整改的,检查人员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3.每次检查应在相应的结果记录表说明中逐项描述发现的问题,并详细记录处置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而未执行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置。

4.采取责令整改、立案调查等相关措施,相关文书应使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沪市监竞争〔2021〕536号)所附执法文书。

三、关于操作指南的使用

《特食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特食销售监督检查操作指南》就监督检查要点表中每一项检查内容的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指南(相关说明)、常见问题等进行具体描述,供监管人员在开展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中参考使用。

操作指南中对检查方式、检查指南(相关说明)、常见问题的描述仅是对一般情况的描述,由于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难以完全涵盖监督检查中的所有情形,如“常见问题”中列出的问题仅是对该项易于出现的问题的描述,但该项可能也存在其他方面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开展检查。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业务培训。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辖区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对《特食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特食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及相关操作指南进行培训,指导一线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工作,提升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水平。

(二)加强信息化应用。市局将同步更新本市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系统中的检查要点表、结果记录表等相关内容,便于检查人员记录和输出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单位要结合“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等相关专项行动、“双随机”检查等相关工作要求,加强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督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排查防控特殊食品领域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附件:1.上海市特殊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

2.上海市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

3.上海市特殊食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

4.上海市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操作指南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4日

附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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