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更新时间:2021-12-27 点击:401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省制定了《黑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年)》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4日
附件
黑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
(2021-2023年)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在重点行业节能减排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支撑作用,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切实履职尽责、积极作为,通过深入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一步挖掘企业节能减排潜力,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为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梯次推进。以“双超”“双有”“能耗超限额”企业为重点,明确清单、确定节点,梯次推进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战略协同、减污降碳。抓住“十四五”开局,强化清洁生产审核与排污许可、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协同,紧密结合国家和我省关于节能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科学谋划,统筹布局,加快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积极探索、求实创新。深入推进差异化环境管理理念,积极探索差别化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和支持各地根据需要开展差异化清洁生产审核,探索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整体审核模式,提升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整体清洁生产水平。
政府监管、企业主体。各市(地)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部门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公共服务资源建设,做好过程指导服务。进一步强化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主体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市场驱动作用,激发企业绿色发展的内生动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带动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结合国家和我省关于节能要求和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以焦化、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原料药、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深入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不断提高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使清洁生产逐步成为减污降碳增效、巩固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和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技术支撑。
三、重点任务
(一)聚焦重点,明确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清单
各市(地)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部门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结合上述重点行业,对符合“双超”“双有”“能耗超限额”条件的排污单位经梳理后确定本地区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其中,生态环境部门侧重提出本地区需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双超”“双有”类企业名单;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侧重提出本地区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类企业名单。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的规定,“对于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二)统筹推进,有序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纳入全省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切实落实清洁生产审核主体责任,按照分年度实施的计划要求,在名单公布后规定时限内公布清洁生产审核相关信息、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及验收。鼓励名单以外的其他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在污染源管理和碳总量减排工作中的协同支撑作用。
(三)创新模式,积极探索差别化清洁生产审核
各市(地)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部门要根据企业的生产
工艺情况、技术装备水平、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和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探索实施差别化清洁生产审核;探索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整体审核模式,提升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整体清洁生产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政府购买第三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试点。
(四)加强监管,严格落实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要求
各市(地)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部门结合当地清洁生产工作实际,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要强化调度总结,按期对辖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情况进行调度,及时总结成效,每年3月1日前报送上年度清洁生产实施方案落实及绩效情况。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计入其信用记录。
(五)数字赋能,助力信息化管理系统构建
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各市(地)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部门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评估与验收情况、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情况及绩效统计等基本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按要求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以实现信息化管理。
(六)强化宣传,引导公众树立清洁生产意识
各市(地)要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元化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公益组织、行业协会等广泛宣传清洁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管理制度和典型案例等,开展经验交流和技术推广,提升政府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社会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
四、实施步骤
本方案实施期限为2021-2023年,按照节能和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分阶段分年度推进实施。
(一)确定名单阶段(2021年12月)。各市(地)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部门排查所辖区域各重点行业企业及其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确定重点行业企业名单,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及实施计划。
(二)分步实施阶段(2021年12月-2023年10月)。根据确定的重点企业名单和计划,分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三)梳理总结阶段(2023年11月-12月)。对全省三年实施方案进行梳理,总结先进经验、推广创新性举措。
五、保障措施
(一)制度保障
强化部门职责。各市(地)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强制性清洁生产相关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根据辖区内企业情况统筹推进方案实施。制定年度推进工作计划,明确重点工作和分工,切实落实和完成本方案提出的各项相关工作。
完善信息披露。各市(地)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部门定
期公开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及评估验收结果,将企业开
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纳入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范围。
加强执法力度。各市(地)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部门应加强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相关规定的企业和咨询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技术保障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技术咨询服务体系,为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专业支撑。建立清洁生产专家库,明确专家入库条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加强清洁生产审核能力建设,针对企业、审核咨询机构、评估验收专家、清洁生产管理人员等不同对象,综合运用新媒体、远程教育、在线培训、岗位培训等多种手段,开展多层次的清洁生产宣贯、交流、培训和再教育活动。广泛开展技术研讨交流,推动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创新,提高清洁生产审核实效。
(三)资金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各市(地)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审核效果开展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对达到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的企业,在政府绿色采购、企业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附件1
各市(地)重点行业排查表
序号 | 行政区划 |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别 | 上一轮完成清洁生产时间 | 是否列入 | 不列入原因 |
(从未开展的填“无”) | 2021-2023年计划 | |||||
附件2
XX市(地)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计划
行政区划 | 年度完成企业名称 |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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