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贵阳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1-12-24 点击:387
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冻猪肉储备管理,确保冻猪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储备调节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监督、承储、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储备冻猪肉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商业运作”的原则,实行常年储备、动态轮换制度。
第四条 储备冻猪肉动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擅自动用。
第五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制定市级冻猪肉储备工作计划,按照布局合理、经济便捷、安全适用、符合标准的原则,根据市级冻猪肉储备方案确定操作单位;落实冻猪肉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冻猪肉数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冻猪肉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申报。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储备冻猪肉财政补贴资金的安排和管理。
第七条 市商务局负责储备冻猪肉市场投放动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储备肉投放补贴预算编制及兑现。
第八条 冻猪肉储备库所属地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根据部门职能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第九条 操作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冻猪肉入储、加工、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负责冻猪肉日常管理和台账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及时上报冻猪肉业务、报表和报告,并提出储备管理建议。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操作单位是指受市粮食和储备局委托,组织实施储备任务的企业。操作单位可以自行开展储备工作,也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选定第三方开展采购、储备、轮换、经营等活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承储单位是指开展具体采购、储备、轮换业务的肉类加工或经营企业。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屠宰、肉类经营、加工企业;有稳定的销售网络,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自愿并能够承担储备肉收储任务和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储备冷库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相关要求,冷库储存能力在2000吨以上。
第十四条 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一)因承储企业原因被取消存储计划的企业,2年内不得参与市级储备肉存储计划。
(二)取得存储计划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地址。如发生变更或改扩建,需按程序重新申报计划。
(三)取得存储计划的企业因日常生产经营、股权结构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及时上报市粮食和储备局。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省级储备肉管理部门或市政府工作要求,并结合市场调控需要,制定年度市级储备肉入储计划。
第十六条 储备冻猪肉补贴资金分为管理补贴和价差亏损补贴。管理补贴资金包括储备冻猪肉利息补贴、冷藏费、管理费和损耗等费用,补贴标准参照省级储备肉补贴标准确定;价差亏损补贴根据相关工作方案另行确定。
第十七条 储备冻猪肉补贴资金严格按照肉类储备的计划、规模、使用范围、补贴标准拨付,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移和挪用。
第五章 入储管理
第十八条 操作单位根据布局合理、成本和费用节省、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的原则,选择冻猪肉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
第十九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市场调控需要,经与承储企业协商后,调整冻猪肉储备规模和品种,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向操作单位下达冻猪肉储备变更计划。
第二十条 操作单位根据冻猪肉入储计划与承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根据冻猪肉入储计划向操作单位提供相关台账和采购证明。
第二十二条 操作单位和承储单位应按时落实冻猪肉入储计划。储备冻猪肉入库数与入储计划的差异不得超过1%。
第二十三条 未经市粮食和储备局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如遇重大疫情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操作单位应及时将冻猪肉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市粮食和储备局。
第二十四条 因承储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市粮食和储备局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紧急收购冻猪肉的,由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视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在库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冻猪肉储备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储备冻猪肉,不得虚报储备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冻猪肉堆码库。
第二十七条 因承储单位管理不善,造成在库冻猪肉损毁、灭失及变质的,相应损失由承储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冻猪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单位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操作单位,操作单位应及时报告市粮食和储备局。
第二十九条 操作单位和承储单位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管理。承储单位应加强冻猪肉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操作单位,操作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市粮食和储备局。
第七章 轮换管理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冻猪肉轮换,保证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情况下,由承储企业自行销售、加工方式进行,涉及费用由承储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十一条 储备冻猪肉原则上每年轮换不低于3次,每轮储存不超过4个月。在轮库期内,储备数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5%。
第三十二条 储备冻猪肉轮出后,承储单位应按计划及时等量轮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需报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冻猪肉处理。
第三十三条 操作单位应对承储单位的轮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市粮食和储备局。
第八章 动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商务局提出动用储备冻猪肉计划(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资金使用安排),商市财政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后,报经市政府审定。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国或者部分地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动用储备冻猪肉的结算价格原则上按照略低于本地市场价格确定。动用储备冻猪肉参照入库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商承储企业确定。相关动用补贴费用列入市商务局部门预算支出。
第三十六条 操作单位应及时落实储备冻猪肉动用计划,在执行动用计划期间,每日将执行情况报送市商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冻猪肉动用计划。
第三十七条 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执行动用任务后,应在45日内完成补库,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入库的,需报请市粮食和储备局批准。
第九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八条 储备冻猪肉应符合分割肉国家标准。冻猪肉储备品种为六分体、四分体、猪分割Ⅰ号、Ⅱ号、Ⅲ号、Ⅳ号肉、排骨和蹄髈等(排骨和蹄髈等合计不超过日常最低库存量的10%)。
第三十九条 国内冻猪肉产品应在入库前30天内生产,进口冻猪肉产品应确保入库前剩余保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四十条 储备冻猪肉应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动物产地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屠宰检疫合格证等证明,对进口冻猪肉应附相关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第四十一条 特殊疫情期间,储备冻猪肉入库前,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追溯凭证,并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储备冻猪肉数量检查应对市级储备冻猪肉专库进行现场清点,查看进货台账、库位平面图、出入库记录等,核查在库数量。
第四十三条 储备冻猪肉质量检查应查看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存储管理和产品包装标识等。
第四十四条 建立储备冻猪肉月统计报表制度。操作单位应在每月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报《贵阳市市级物资储备月报表》,及时报送市粮食和储备局。
第四十五条 操作单位应对承储单位执行冻猪肉储备计划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应报请市粮食和储备局处理。
第四十六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每年应对承储企业执行储备计划情况开展日常检查,确保落实储备计划。
第四十七条 承储单位对市粮食和储备局、操作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特殊疫情及应急情况下,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入库,如需入库,必须报经市粮食和储备局同意。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分。
第四十九条 操作单位和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市粮食和储备局商市财政局,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拨其管理费及相关补贴。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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