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关于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推行信用承诺式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12-23 点击:395

发布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12-17
失效/废止日期: 2021-12-24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经营领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注入激励约束内生机制,创新市场领域监管方式,以信用赋能提升监管效能,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推行信用承诺式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整理在修改意见汇总表格中,于12月24日前将PDF文档(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和word文档反馈至联系人邮箱,来信请寄成都市玉沙路118号。

联系人:蔡子轩

电 话:19150159807

邮 箱:scspjy@163.com

附件:   附件2: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推行信用承诺式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7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推行信用承诺式监管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经营领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注入激励约束内生机制,创新市场领域监管方式,以信用赋能,提升监管效能。省局决定在全省食品生产经营领域推行信用承诺制度。现就相关事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全省范围内的食品(含特殊食品,下同)生产经营者经食品安全自查合格后,向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食品安全信用承诺书”,公开承诺依法诚信生产经营,属地监管部门据此降低其监管频率,对违反承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大惩戒力度,创新探索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监管、科学监管、信用监管新模式。

(二)基本原则

——聚焦重点,精准发力。坚持问题导向,将有限的市场监管资源聚焦高风险食品领域。通过信用监管有效举措,推动形成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

——信用赋能,协同监管。充分发挥信用基础性作用,推动生产经营者自我承诺与信用管理融合,统筹运用市场监管各种手段,强化系统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依法依规,公正规范。健全完善工作程序,规范生产经营者自我承诺、守信激励、违反承诺认定惩戒、信息公开等程序,促进公平公正监管。

——数字赋能,社会共治。建设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平台,推动监管信息有序向社会开放;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完善重点领域信用记录、信用档案,全面提升智慧监管、社会共治水平。

二、工作任务和程序

(三)适用范围。

全省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自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的要求,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情况自查。按照食品风险等级划分,定期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其中:

被确定为低风险(A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12月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被确定为中、高风险(B、C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分别于每年6月、12月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被确定为极高风险(D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分别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食品安全自查报告》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信用承诺的前提条件,未开展并按期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报告》的,不适用信用承诺式监管。

(五)生产经营者承诺。对于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向属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安全信用承诺书》(附件1),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据此调整其监管措施。符合条件是指:

1.一年内未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但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了法定义务,被市场监管部门免于处罚或不予处罚的除外;

2.一年内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

3.一年内未收到消费者对其食品安全方面举报并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实的;

4.按期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5.一年内未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任约谈的;

《食品安全信用承诺书》应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生产经营者签字并盖章确认,不得委托签署;《食品安全信用承诺书》可委托提交,但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委托书。

(六)强化守信激励。对于符合条件并提交了《食品安全信用承诺书》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承诺书装入其信用档案,并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管:

1.次年度纳入“双随机”检查或对其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每年度不高于一次;

2.同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对其产品抽检降为每年度不高于一次;

3.连续两个自然年度未违反自我承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中国质量奖、天府质量奖,鼓励其培育申报“天府名品”高端区域质量品牌;对符合雁阵培育计划条件的企业,予以优先对点帮扶。

(七)对未履行信用承诺者的监管。未主动开展信用承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省对食品风险等级划分的要求和确定的监管频次进行监管。

(八)建立信用档案。各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包括:

1.主体基本信息:包括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许可证信息、许可证换发及变更情况、法人和质量安全负责人情况、产品品种、执行标准、停产停业情况以及委托加工等信息。

2.监督管理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信息;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及不合格产品或问题产品处理情况等抽检监测信息;违法类型、违法内容以及查处结果等违法行为查处信息;主动召回和监管部门责令召回产品情况等食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及处置信息;其他政府部门通报涉及企业食品安全的信息;责任约谈信息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监督管理信息。

3.社会监督信息:包括消费者举报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行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等信息,履行食品安全信用承诺信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投保和出险信息。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管理信息。

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建立信息化平台对信用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九)信息公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季度依法向社会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我承诺名单、信用承诺内容,开展风险分级、日常监督检查等信息。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不公开。

(十)违反信用承诺认定。对提交了《食品安全信用承诺书》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认定食品生产经营违反了信用承诺:

1.本年度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但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了法定义务,被市场监管部门免于处罚或不予处罚的除外;

2.本年度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飞行检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执法检查,其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3.本年度因食品安全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任约谈的;

4.因食品安全被消费者举报,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实的;

5.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6.本年度未按期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报告》的。

(十一)违反信用承诺后惩戒。对违反信用承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其送达《食品安全信用告诫书》(附件2),并按照以下措施进行监管:

1.本年度和次年度对其行政处罚不适用从轻或减轻;

2.本年度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次年度监管频次调整为一季度一次,列入监督抽检重点名单;

3.不受理其次年度的承诺书提交申请;

4.对其违反信用承诺和被处罚情况依法向社会予以公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同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创新监管方式和推进食品生产经营领域信用监管的重要意义,健全领导和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推动食品监管和信用管理深度融合。本项工作,纳入食品安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十三)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属地责任,科学、有效开展食品安全监管。要加强诚信理念的宣传和推广,鼓励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我承诺,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诚信经营;对违反承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严格查处,加强失信惩戒力度,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大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引导公众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社会监督。

(十四)及时部署反馈。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以前对信用承诺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重点任务,细化工作措施;要定期总结本项工作执行情况,对发现有新问题、新情况以及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及时研究解决和提炼总结。各单位分别于每年度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至省局食品相关处室。

联系人:食品经营处 蔡子轩 19150159807

食品生产处 袁  贝 17381662369

特殊食品处 胡  艳 18190888020

食品抽检处 谢金海 18280099926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1

食品安全信用承诺书

(参考模板)

XX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单位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

本单位承诺,严格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第一人责任人职责,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自觉诚信经营,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单位知晓并认可,在信用承诺监管期间,有以下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违反信用承诺,并将本单位移除信用承诺监管名单:

1.本年度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但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了法定义务,被市场监管部门免于处罚或不予处罚的除外;

2.本年度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飞行检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执法检查,其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3.本年度因食品安全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任约谈的;

4.因食品安全被消费者举报,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实的;

5.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6.本年度未按期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报告》的。

本单位知晓并认可,在信用承诺监管期间违反承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年度和次年度对我单位的行政处罚不适用从轻或减轻;

2.本年度视情形加大对我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次年度监管频次调整为一季度一次;

3.不受理我单位次年度的承诺书提交申请;

4.对违反信用承诺和处罚情况向社会予以公示。

承诺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生产经营者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市场监管部门信用档案,一份由生产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张贴)

 

附件2

食品安全信用告诫书

(参考模板)

XX公司(企业或个体户名称):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交了《食品安全信用承诺书》,我局于年度对你公司(店)实施信用承诺监管。

年月日,你单位因,违反了食品安全信用承诺,我局将对你单位移除信用承诺监管名单,并在本年度和次年度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本年度和次年度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不适用从轻或减轻;

2.本年度视情形加大对你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次年度监管频次调整为一季度一次;

3.不受理你单位次年度的承诺书提交申请;

4.对违反信用承诺和处罚情况向社会予以公示。

特此告知。

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签收人: 签收时间:

签收地点: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生产经营者,一份存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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