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12-07 点击:715
为加强我省白酒行业市场监管,推动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等部门起草了《省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白酒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严格依法实施主体退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2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
一、电子邮件反馈至:5102254@qq.com
二、信函邮件至: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南路66号,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邮政编码:550002)
联系人:代志豪;联系电话:0851-86860175。
2021年12月3日
附件信息: 省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白酒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严格依法实施主体退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
省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白酒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严格依法实施主体退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强化我省白酒行业监管,进一步加强白酒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严格依法实施主体退出,助力白酒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一二三四”发展思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白酒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白酒市场主体退出,助力我省白酒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
加强白酒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维护白酒市场秩序,着力提升白酒质量安全水平。健全行政渠道和司法渠道互为补充、有效衔接的白酒生产企业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不能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白酒生产企业,依法依规关闭退出,推动白酒产业整合升级。
三、加强白酒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将白酒生产企业作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根据企业的风险等级确定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以监管促发展,夯实产业基础,有力保障白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牵头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二)督促企业持续符合白酒生产许可条件。督促白酒生产企业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检查企业原辅料采购储存、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使用食用酒精生产加工固态法白酒,督促企业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到位,持续符合白酒生产许可条件。(牵头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三)加大抽检监测力度。坚持问题导向,对问题白酒生产企业加大抽检频次和批次。以甲醇、塑化剂、甜味剂等指标为重点抽检监测指标,加大白酒抽检监测的频次和数量。对发现抽检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置,彻查原因,控制风险;对发现甲醇、氰化物等重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采取措施,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查封扣押原料及产品,召回不安全产品,追查原料生产源头和产品流向,督促企业整改到位,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牵头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着力加强重要节假日市场巡查检查,以酒类专卖店和直销店、宾馆、超市等酒类销售市场为重点,严厉打击酒类市场价格违法行为,积极维护酒类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传销行为、以经营白酒为名假借出售企业原始股权名义实施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打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积极督促省内网络交易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白酒网络交易监测,依法查处网络交易中虚假交易、哄抬酒价、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加强白酒市场广告监测,严厉打击借重大节日进行商业炒作、生产“特供”“专供”酒、宣传饮酒行为以及虚假发布广告信息等。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重点查处白酒行业侵犯商标专用权、制假售假,以及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设计、印制等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场监管部门,责任单位:公安部门)
(五)加强环境保护监督。加强白酒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持续将白酒行业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义务的情况纳入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从严排查专项行动和利剑环保专项行动,依法严肃查处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督促排污企业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牵头单位:生态环境部门)
(六)加强土地使用管理。严格白酒生产建设用地审批和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对白酒生产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占用土地或非法批准白酒生产企业占用土地的,要坚决及时制止并予以纠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牵头单位:自然资源部门)
(七)加强税务监管。加大白酒企业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达到条件的移送公安机关。强化纳税信用管理,对白酒生产企业按年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按照纳税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纳税信用D级白酒生产企业实行严格限量限额供应发票、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等税收管理服务措施。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实施联合惩戒。将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白酒生产企业推送到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与其他省社会信用体系成员单位在投融资、生产许可、资质审核等方面开展联合惩戒工作。(牵头单位:税务部门,责任单位: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八)加强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和行刑衔接。强化行刑衔接,实施综合治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厉打击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白酒黑窝点、黑作坊,以及未取得白酒生产许可或未按许可范围生产白酒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严肃追究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从严落实“处罚到人”要求。(牵头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四、严格依法实施市场主体退出
(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白酒企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如有以上情形,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牵头单位:市场监管部门,责任单位:公安部门)
(二)依法吊销白酒生产许可。对白酒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违法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白酒生产许可;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法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可依法吊销白酒生产许可。(牵头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三)依法注销食品生产许可。对白酒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等,可依法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牵头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四)依法吊销排污许可。对白酒企业违反排污许可要求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或通过暗管、渗井等方式,以及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实施限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牵头单位:生态环境部门)
(五)依法收回土地。对非法批准白酒企业使用的土地,依法收回。(牵头单位:自然资源部门)
(六)依法加强税务管理。白酒企业因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经法院作有罪判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牵头单位:税务部门,责任单位: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七)依法关闭退出。白酒企业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受到公安部门立案调查,经法院作有罪判决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牵头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把白酒市场监管工作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把白酒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做好目标、任务和责任分解,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二)强化行刑衔接。各级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要强化行刑衔接,推动健全白酒违法生产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固定和认定、保全等工作程序,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规范,依法增强对非法开展白酒生产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开展白酒市场主体退出工作。着力发挥各方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成效,推动本地区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密切协调配合。要高度重视和全面了解白酒产业发展状况,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完善白酒生产许可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和依法实施市场主体退出长效机制,将白酒生产许可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和依法实施市场主体退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长抓不懈,强化部门协作联动,统筹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的监管作用,加强执法联动,大力整治白酒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工作督促指导,切实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定期组织分析研判白酒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和依法实施市场主体退出工作推进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利、工作质量不高的,开展督查督办,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白酒行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加强白酒风险研判,及时发现问题,针对问题研究制定措施,化解白酒行业存在的风险。各有关部门对重要案件线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第一时间通报当地市(州)市场监管局,市(州)市场监管局要及时报告地方党委政府及省市场监管局,做好问题调查和处置。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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