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1-11-24 点击:339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日期: 2021-11-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一、制定《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背景与意义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里发展先行区,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提出要大力推进葡萄酒产业等九大重点特色产业高质里发展。但截至目前,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的101家葡萄酒生产企业,仅有30家企业通过自主申请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核准,还有20家企业正在申请。目前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的葡萄酒生产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的占比不高,没有真正达到通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提高特色产品品牌价值的作用。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她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354号公告),为进一步加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的规范管理,统―和规范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贺兰山东麓葡萄酒的质里和特色,提升品牌知名度﹐强化产区行业自律,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知识产权局〉和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园区管委会联合制定了《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是《办法》中明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发放。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知识产权局)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地理标志商标的监管保护﹔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地理标志商标的监管保护。宁夏回族自治区葡萄酒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企业使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产地认定。

二是根据《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印制、使用和监督管理。三是《办法》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会同自治区葡萄酒产业主管部门s定期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管理检查专项行动,适时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自治区葡萄酒产业官网、新闻网和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布一批不遵守本管理办法执行的贺兰山东麓葡萄酒生产加工和经销企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对举报侵害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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