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更新时间:2021-11-22 点击:337
各州、市林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加强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1〕9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云南省秋冬季候鸟保护和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破坏候鸟迁徙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候鸟迁徙越冬安全。结合全省鸟类和候鸟保护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坚决落实鸟类保护措施
鸟类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云南是候鸟重要迁徙通道和越冬地,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关系到物种安全、生物和生态安全,对于云南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作为,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严格落实候鸟及其保护措施,切实保障候鸟迁徙安全。
二、压实责任,联合开展执法行动
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已经纳入云南省“平安云南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以及“林长制”职责范围。各地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加快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认真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和监管执法工作。牵头组织多部门联合行动,全面清理整治猎捕、运输、寄递、网络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执法效力。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一步清查鸟类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核对登记人工繁育证照和存栏动物,坚决取缔违法鸟类养殖场所,对养殖不规范的限期整改。积极配合开展2021年度“网剑行动”,对辖区内花鸟市场、农集贸市场、餐馆饭店等场所进行专项排查,坚决取缔和依法惩处非法交易、食用候鸟,非法制售鸟网等猎捕工具行为。充分运用公众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定期开展网络监测,广泛收集涉野生动植物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形成执法合力。积极筹建地方野生动植物专家库,指定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野生动植物物种识别、价值评估和鉴定的认定机构,为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提供检测鉴定等方面的支持。
三、加强监测,规范鸟类监测救护放归活动
要认真分析辖区候鸟保护形势,在候鸟迁徙通道、“打鹰山”“鸟吊山”、越冬地等重点区域部署安排重点时期的巡护监测工作。组织各候鸟栖息地、越冬地自然保护地管护机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等单位,在秋冬季节加密巡护监测,加强夜间值守,全面清理收缴鸟网、诱饵等猎捕工具。指导各地鸟环志站、候鸟越冬的湿地、自然保护地管护机构,积极开展年度鸟类观测和环志工作,记录候鸟种群变化和主要威胁因素,主动制定和实施鸟类及其栖息地保护恢复方案。要督促各类公园、景区等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候鸟补食和救助、收容活动,未经科学评估,禁止在候鸟迁徙停歇地和越冬地随意投食和补饲。坚决制止和惩治人工干预候鸟正常迁飞活动。因伤病需要救治的,伤愈后及时放归,严禁以收容名义长期饲养。对发现的相关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查处或者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四、规范观鸟,严格管控“诱拍”行为
要调查掌握辖区内鸟塘、观鸟、拍鸟活动情况,加强科普和普法宣传教育,要以鸟类生息繁衍安全为前提,加强对相关活动的规范管理,科学引导和鼓励支持各类文明规范的观鸟和鸟类拍摄活动。坚决取缔涉嫌非法捕捉、剪羽、控制、大量投食,以及违规饲养鸟类的“棚拍”“绑架诱拍”“钓鱼式诱拍”等行为;禁止破坏和暴露鸟巢的恶性“巢拍”,禁止在营巢期和孵卵期进行巢拍;禁止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观鸟和拍鸟;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商业性拍鸟活动。严格管理以科学研究、保护宣传等为目的的拍摄活动。
五、广泛宣传,积极开展“护飞”行动
要充分结合爱国卫生运动“7个专项行动”等活动,开展多渠道、多样化的候鸟保护宣传活动。要面向公众特别是候鸟迁徙通道、重要栖息地、传统打鸟地周边社区人员开展针对性宣传,革除传统打鸟、食鸟陋习,做到宣传入户、到人。要编制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材料,提供宣传、公安、市场监管、邮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各级融媒体机构,加大宣传普及覆盖面,特别是宠物市场、餐饮从业人员和网络平台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公益组织、民间团体和志愿者的作用,支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护飞行动”。进一步畅通违法线索举报渠道,及时反馈社会关切,鼓励举报乱捕滥食鸟类线索。
六、注重实效,确保措施落地
要认真安排部署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建立工作台账。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林草部门和自然保护地管护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达明确的工作任务,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地秋冬季候鸟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部门年度平安云南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事项,按要求形成工作总结和台账资料,及时报送省林草局。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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