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进口冷链食品“三专、三证、四不得”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市监食协20210530号)

来源: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10-21 点击:351

发布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10-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市监食协20210530号
实施日期: 2021-10-2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

为全面贯彻“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人物同防”的总体防控策略,严格落实“人、物、环境同防”的工作要求,现就督促指导食品经营单位(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第三方专业贮存冷库等)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落实“三专、三证、四不得”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三专”管理

“三专”是指食品经营单位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管理。

(一)专用通道进货。进口冷链食品进货应设“专用通道”。受场地限制,不具备专用通道条件的单位,可以将进口冷链食品和其他食品或食品原料错时进货,并做好通道消毒工作。如采用错时进货方式的,需在消毒后空置半小时以上,方可用于其他食品或食品原料进货,并做好通道及时消毒和记录管理工作。

(二)专区存放。贮存进口冷链食品应优先设立专用冷库。如条件限制,进口冷链食品与国产冷链食品存放于同一库(室)内的,应分开存放,与其他食品分区分架,并张贴“进口冷链食品”标识。

食品经营单位使用冰箱、冷柜等体积容量较小的设备存放进口冷链食品时,独立冷柜门内的空间可视为“专区”或“专柜”。

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贮存的专业第三方冷库(非“第一存放点”中转查验库)应设置进口冷链食品专用冷库;进口冷链食品与国产冷链食品存放于同一库室内的,两类物品应分开存放,物品存放间距宜不小于1米。进口冷链食品存放区张贴“进口冷链食品”标识。

(三)专区售卖。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应在销售专区(专柜)的显著位置张贴“进口冷链食品”标识。使用冰箱、冷柜等体积容量较小的设施设备销售时,独立冷柜门内的空间可视为“专区”或“专柜”。

二、严格落实“三证”查验

“三证”是指进口冷链食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

进口冷链食品采购进货时,食品经营单位应严格查验“三证”,严禁采购来历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采购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核酸检测证明、无消毒证明和追溯信息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证明上所标注的消毒对象,应与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销售单位相符。食品经营单位进货查验时未提供“三证”或发现货证不符合的,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和冷库存放。

三、严格落实“四不得”要求

“四不得”是指食品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核酸检测证明、无消毒证明、追溯信息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生产加工和上市销售等要求。

食品销售单位在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应采用“一品一码”“一物一码”或通过“沪冷链”追溯附码等方式,在进口冷链食品上加贴追溯二维码。

食品销售单位在现场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简单分割后重新包装销售的,应放入专区或专柜销售,并鼓励在销售的最小包装上加贴“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码”。

第三方冷库在进口冷链食品出库时,需打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单,随货同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认识疫情防控的复杂性、艰巨性,强化持之以恒、克难攻坚的韧劲。毫不放松抓好疫情防控,坚持“科学防控、精准防控、人物同防、闭环管控”,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监管责任,强化进口冷链食品输入性风险防控措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督促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单位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进货查验、贮存、加工销售等重点环节,严格落实“三专、三证、四不得”要求。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力度,全面排查进口冷链食品经营环节风险隐患,提高进口冷链食品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加大宣传培训。指导督促企业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从业人员培训,引导从业人员了解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2日

附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进口冷链食品“三专、三证、四不得”管理工作的通知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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