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9-16 点击:483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特殊膳食食品中运动营养食品的生产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制定了《贵州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9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
一、电子邮件反馈至:gzspsc2014@163.com,并在邮件主题注明 “关于《贵州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二、信函邮件邮寄至: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南路66号,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 (邮政编码:550002),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贵州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联系人:郑东
联系电话:0851-86893197
附件: 贵州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
2021年9月16日
附件
贵州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中所称运动营养食品指为满足运动人群(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3次及以上、每次持续时间30min及以上、每次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群)的生理代谢状态、运动能力及对某些营养成分的特殊需求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运动营养食品的申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及执行标准等见表1。
表1 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类别目录
申证 | 类别编号 | 类别 | 品种明细 | 执行标准a | 备注 |
类别 | 名称 | ||||
特殊膳食食品 | 3003 |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 | 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具体产品名称)、控制能量类(具体产品名称)、补充蛋白质类(具体产品名称)、速度力量类(具体产品名称)、耐力类(具体产品名称)、运动后恢复类(具体产品名称)〕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 | 1.申请材料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附页中的产品名称后应注明生产加工工艺相同或相近的类别名称。 |
2.不包括以胶囊、口服液、丸剂等名称、形态生产的产品。 | |||||
a企业可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使用,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本指南仅适用于贵州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并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运动营养食品大包装产品且不生产最终销售包装产品的不予生产许可;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
本指南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指南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企业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负责。
(一)组织机构
企业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部门与人员的职责分工。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以及研发部门,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并规定职责。
(二)管理制度
1.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运动营养食品生产所需的原辅料及包材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部门公告的要求,主要原辅料及包材的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2)制定主要原料供应商的管理制度和审核制度。对使用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新食品原料的要对供应商的原料、生产环境和生产工艺可能带入的风险进行评估与控制。对乳清蛋白、大豆蛋白、低聚糖、果糖、肽类等主要原料及食品营养强化剂供应商的审核内容至少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安全标准、检验报告;供应商是生产企业的还应审核其原辅料采购控制能力、生产过程控制能力、设备设施条件、检验能力、不合格品管控能力,对主要原辅料的生产商或者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评估,并形成现场质量审核报告。
(3)采用进口原辅料的生产企业,应审核进口原辅料供应商、贸易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及每批原辅料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格证明材料。
2.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生产过程需符合相应食品类别卫生规范或生产规范的要求。
(1)应制定清场管理制度。各生产工序在生产结束后、更换品种或批次前,应对现场进行清场并进行记录。清场工作包括剩余物料的处理,中间品、成品的处理,废弃物的处理,生产用具的处理,外包工序的清场。记录内容包括:工序、品名、生产批次、清场时间、检查项目及结果等,清场负责人及复查人应在记录上签名,同时对清场的结果进行物料平衡的验证。
(2)应制定清洁管理制度。各生产工序在生产结束后、下次生产前,对车间环境、设备设施、工服和人员进行清洁、验证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清洁对象、清洁方式、清洁频次、清洁验证结果等。
(3)应制定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使用制度。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过程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申请书中注明的相同或相近食品类别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使用标准》(GB 2760)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和使用量;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附录C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3.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产品出厂检验应依据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逐批检验,检验项目和涉及的检验方法参见附件3。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本指南中的批次,是指按照同一产品配方,在同一条生产线一个生产周期内一次投料、一次连续包装,以相同工艺持续生产出具有预期均一质量及稳定性的一批成品。
自行检验的项目,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进行产品检验,但应保证数据准确,应定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当检验结果呈阳性或可疑时,应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企业每年至少1次对出厂项目的检验能力进行验证。
4.研发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研发部门,并配备研发人员。
(1)研发部门应具备研发的能力并制定完善的研发制度及流程。
(2)研发部门对新产品的研发,应包括对产品合规性、生产工艺、质量安全和营养方面的综合论证,产品配方应保证运动人群的安全,满足运动营养需要,并保留完整的论证文件等资料。
(3)企业应对产品配方及维生素、微量元素等营养素的均匀性、稳定性、安全性进行跟踪评价并提供相应评价报告。
5.自查制度
企业应建立自查制度,定期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自查内容至少包括:企业资质、产品变化情况;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出厂检验落实情况;不合格品管理情况;研发管理情况;标签标注符合性情况;信息化追溯系统建立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
(三)人员要求
企业应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各岗位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应与企业规模、工艺、设备水平等相适应。
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和经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检验人员、生产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经企业考核合格后上岗。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食品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生产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食品或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研发人员应具有食品、运动营养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食品工艺、营养和质量安全等相关专业知识。检验人员应具有食品、化学或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2年以上食品检测工作经历。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四)生产场所要求
1.生产企业厂区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相关规定,应有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设施,其设计应按工艺流程及卫生要求有序合理布局。生产车间应根据工艺流程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设置生产作业区,按照洁净级别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各作业区要有显著的标识加以区分,不同洁净级别作业区应进行有效的物理隔离。按照产品形态分类,生产作业区划分见表2。
表2 运动营养食品企业生产车间及清洁作业区划分表
序号 | 产品 | 清洁作业区 | 准清洁作业区 | 一般作业区 |
形态 | ||||
1 | 液态类 | 灌装车间(非后杀菌工艺)、包材消毒清洁间(非后杀菌工艺) | 原料加工处理车间、配料混合车间、洗瓶(罐)车间、灌装车间(后杀菌工艺)、包材消毒清洁间(后杀菌工艺)、杀菌车间、冷却车间、其他加工车间 | 原料挑选预清洗车间、冷冻冷藏车间、原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后杀菌车间、后杀菌冷却车间、外包装车间及成品仓库等 |
2 | 固态类 | 配料车间、混料车间、成型车间、冷却车间、半成品暂存间、包材消毒清洁间、内包装车间等 | 原料加工处理车间、配料混合车间、干燥车间或膨化车间、烘烤车间、原辅料外包装清洁间、其他加工车间 | 原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外包装车间及成品仓库等 |
3 | 半固态 | 灌装车间(非后杀菌工艺)、包材消毒清洁间(非后杀菌工艺) | 原料加工处理车间、配料混合车间、洗瓶(罐)车间、灌装车间(后杀菌工艺)、包材消毒清洁间(后杀菌工艺)、杀菌车间、冷却车间、其他加工车间 | 原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后杀菌车间、后杀菌冷却车间、外包装车间及成品仓库等 |
2.企业应定期对清洁作业区进行空气质量监测,并对检测能力进行验证。在工艺设备安装完毕或生产车间重大改造后或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应对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进行监测,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生产。清洁作业区的动态空气洁净度要求和监控按表3进行。
表3 生产清洁作业区标准控制表
项目 | 内容 | 检测方法 | 控制要求 | 监控频次 | |
动态 | 静态 | ||||
悬浮粒子 | ≥0.5μm | GB/T 16292 | - | ≤3520000粒/m3 | 1次/年 |
≥5.0μm | GB/T 16292 | - | ≤29000粒/m3 | 1次/年 | |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 浮游菌 | GB/T 16293 | ≤200 cfu/m3 | - | 1次/月 |
沉降菌 | GB/T 16294 | ≤100 cfu/4h | - | 1次/月 | |
(φ90mm) | |||||
表面微生物 | 参照GB 15982采样,按GB 4789.2计数 | ≤50cfu/皿 | - | 1次/月 | |
(φ55mm) | |||||
压差 | 清洁作业区与非清洁作业区之间 | 通过压差计测量 | ≥10Pa | 2次/班 | |
换气次数 | 通过测定风速验证换气次数 | 通过风速仪测定 | ≥12次/h | 更换高效过滤器时或1次/月 | |
温度 | - | 通过温度表测定 | 16—25℃ | 2次/班 | |
相对湿度 | - | 通过湿度表测定 | ≤65% | 2次/班 | |
注:换气次数通过风速进行转换后测定。计算公式为:N=3600SV/A,监测时通过风速计算。其中,N=换气次数,次/h;S=风口通风面积,m2;A=车间容积,m3;V=测得风口平均风速,m/s。温度和相对湿度因生产工艺要求与上述控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有合理的说明。 |
3.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并设置阻拦式鞋柜、洁净服独立存放及消毒设施等。进入清洁作业区的更衣、洗手、消毒顺序为换鞋、更换一更工作服、洗手、更换二更工作服、手消毒,更换二更工作服后,需经过互锁式气闸室或风淋室进入清洁作业区,二更工作服的房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清洁作业区要求。
清洁作业区的员工工作服应为连体式或一次性工作服,并配备帽子、口罩和工作鞋。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的员工工作服应符合相应区域卫生要求,并配备帽子和工作鞋。
(五)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
生产设备的配备应与产品加工工艺相符,按照相同或相似食品形态类产品应具备生产工艺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表4 液态类运动营养食品基本生产工艺和设备
序号 | 基本生产工艺 | 生产设备 | 生产设备要求 |
1 | 原料预处理 | 预处理设备(如分选设备、洗涤设备、过滤设备等)、水处理设备等 | 应具备与液体形态产品工艺要求相应的设备 |
2 | 调配 | 称量设备、混合设备(如过滤澄清设备、均质设备)、贮存设备等 | 称量设备的量程、精度应匹配生产投料的要求 |
3 | 灌装 | 全自动灌装设备、包装材料清洁消毒设备 | 灌装设备应带有自动质量计量和剔除系统 |
4 | 杀菌 | 杀菌设备 | 带自动温度记录仪 |
5 | 在线或成品金属检测 | X光异物监控设备或金属检测设备 | 自动控制,能检测出球径≥2mm金属,并配备剔除设备,保证产品不含金属和其他异物 |
6 | 清洗 | CIP清洗设备 |
表5 固态类运动营养食品基本生产工艺和设备
序号 | 基本生产工艺 | 生产设备 | 生产设备要求 | |
1 | 原料处理 | 煮料设备等 | -- | |
2 | 调配 | 称量设备、混合设备、贮存设备等 | 称量设备的量程、精度应匹配生产投料的要求 | |
3 | 灌装 | 全自动灌装设备、包装材料清洁消毒设备 | 灌装设备应带有自动质量计量和剔除系统 | |
4 | 杀菌 | 杀菌设备 | 带自动温度记录仪 | |
5 | 在线或成品金属检测 | X光异物监控设备或金属检测设备 | 自动控制,能检测出球径≥2mm金属,并配备剔除设备,保证产品不含金属和其他异物 |
(六)关键控制环节
企业应当结合产品形态,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工艺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质量关键控制环节,有效监控并记录各项生产工艺控制指标和参数,应有相应微生物污染控制、化学污染控制、物理污染控制的相应措施和监测方法。
表7 运动营养食品的生产工艺关键控制环节
序号 | 产品形态 | 生产工艺关键控制环节 |
1 | 液态类 | 原料验收、水处理工序、调配、灌装工序、杀菌工序。 |
2 | 固态类 | 原料验收、水处理工序、配料混合工序、成型、干燥、包装工序。 |
3 | 半固态 | 原料验收、水处理工序、调配、灌装工序、杀菌工序。 |
三、试制产品检验
企业所申报运动营养食品的产品,按品种明细提供试制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检验项目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标准以及企业标准、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公告规定的全部项目。相关资料文件见附件1-3。
四、其他
运动营养食品的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的规定,不能对产品做任何功能声称,在主要展示面标示“运动营养食品”及所属分类,并在标签中注明食品添加剂使用参照相同或相近的类别名称。如果有不适宜人群,应在标签中标识,对于添加肌酸的产品应在标签中标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及婴幼儿不适宜食用”。企业应提交标签符合性的承诺。
附件:1.运动营养食品生产所需主要原辅料涉及的标准
2.运动营养食品生产所需主要包材涉及的标准
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规定的检测项目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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