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食品安全补充检验方法跟踪评价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检〔2021〕8号)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09-17 点击:349

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1-09-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津市场监管食检〔2021〕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充分发挥食品安全补充检验方法发现食品掺杂掺假的能力,及时发现并解决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分歧及问题,有效防控食品掺杂掺假风险隐患,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8〕1081号),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2021年天津市食品安全补充检验方法跟踪评价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1年天津市食品安全补充检验方法跟踪评价方案

2021年9月15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

2021年天津市食品安全补充检验方法跟踪评价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补充检验方法跟踪评价,充分了解掌握检验方法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分歧和问题,尝试提出标准修订意见和建议,解决实际运用过程中的问题,为下一步补充检验方法制修订提供科学依据。

二、工作内容

按照常用化原则,2021年首先对于列入《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的补充检验方法开展跟踪评价性工作,具体内容详见《食品安全补充检验方法跟踪评价任务表》(附件1)。

三、组织实施

(一)充分调研。各有关检验机构应在机构内部充分宣传食品安全补充检验方法跟踪评价工作,鼓励相关工作人员参与此项工作,形成补充检验方法跟踪评价工作小组,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意见和建议。各有关检验机构汇总既往运用补充检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的数据和结果,科学分析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问题以及能够进一步优化的措施,并于9月30日前填写《食品安全补充检验方法跟踪评价调查表》(附件2)和《食品安全补充检验方法跟踪评价意见反馈表》(附件3)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委。

(三)汇总论证。市市场监管委对检验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收集、汇总,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筛选,并于10月20日前形成年度补充检验方法跟踪评价工作报告。

四、工作要求

请各有关检验机构高度重视,广泛参与,妥善安排机构内部工作骨干负责,严格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原则,确保跟踪评价信息的准确反馈,按时保质完成此项工作。

联系人:张恩逢

电 话:022-23527219

邮 箱:spjgspaqcjjcc@tj.gov.cn

附件:   附件3:食品安全补充检验方法跟踪评价意见反馈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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