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7-28 点击:459

发布单位: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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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青海省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提高地方标准制定质量和实施水平,加强地方标准管理,近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青海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办法》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地方标准在整个国家标准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是政府主导制定的推荐性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方式的不断变化,标准制定已由传统的工业领域扩展到农业、服务业及社会事业各领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地方标准制度作出了较大程度的修改:明确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重新确立了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制定主体,完善了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2020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对地方标准立项、征求意见、审查、实施、复审等方面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因此,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是实现地方标准改革于法有据,地方标准管理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全面规范我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复审的需要。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50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标准的立项、标准的起草、标准的审查、标准的批准与发布、标准的实施与复审、附则。

(一) 《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等适用于本办法。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地方标准层级如何划分的?

地方标准包括省级地方标准和市级地方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地方标准。

(三) 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机制是什么?

地方标准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工作,负责组织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和地方标准复审等职责。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研究,提出地方标准立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参与地方标准审查,制定保证标准实施、信息反馈的配套政策,检查标准实施情况。

(四) 地方标准制定范围是什么?

地方标准应当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标准,且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

(五) 哪些情况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一般工业产品的技术要求不得制定地方标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宜由市场主体制定的技术要求,一般不制定地方标准。

(六) 制定地方标准时有什么禁止行为?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并需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协调配套。

(七) 地方标准的制定周期多长?

自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下达之日起,应当在十八个月内完成地方标准制定。

(八) 地方标准的审查由谁组织实施?

地方标准审查包括预审、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预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未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审查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标准起草人不得承担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

(九) 哪些地方标准需要复审?

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在实施五年内应当进行复审。另外因为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复审。

(十) 《办法》将于何时正式实施?

《办法》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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