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珠海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1-07-13 点击:585

发布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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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细化市级储备粮各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确保我市粮食安全。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市政府于2006年5月出台政府规章《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近年来国家和省对储备粮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53号令已不适应管理新要求,2021年4月市政府决定废止53号令。为确保后续及时落实国家和省最新政策,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市政府要求制定新的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规规定,在《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储备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9章73条,主要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备品种、所有权属、储备规模、轮换制度、质量管控、动用程序、补贴标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

(一)储备品种。

《办法》第二条规定: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市粮食宏观调控、调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粮食包括原粮(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和成品粮(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包含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调和油等。我市目前的储备品种是稻谷、小麦、大米和食用植物油。

(二)所有权属。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市级储备粮的粮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储备规模。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级储备粮的收储和销售计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规模之外,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等需要提出市级储备粮的临时收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轮换制度。

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可采取静态轮换或自主轮换等方式,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每月末市级储备粮实物库存总量不低于规模的70%。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原则上稻谷和玉米每3年轮换一次,小麦每4年轮换一次,大豆每2年轮换一次,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4个月;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轮换实行进出备案制度,除紧急动用外,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低于承储计划的75%。

(五)质量管控。

市级储备粮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必须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食质量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制度,并在储存期间认真开展粮食质量管控。

(六)动用程序。

《办法》明确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三种情形。需要动用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动用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七)补贴标准。

《办法》规定财政补贴原则上按品种和储备方式分类实行定额包干,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市级储备粮,轮换差价补贴采取定额包干或者财政兜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财政补贴实行季度拨付的支付方式。

(八)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储备粮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储备粮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市级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监督;市农发行负责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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