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政策解读

来源: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更新时间:2021-07-07 点击:498

发布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日期: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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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迅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标沪苏浙机制和政策创新工作部署,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21年6月30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司法厅印发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免罚清单”)。

一、背景介绍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政策创新和对标沪苏浙机制工作部署,优化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裁量权,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是认真落实2020年1月实施的《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规定,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告诫、引导为主,不予行政处罚。在生态环境领域深入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制定《免罚清单》有利于规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权行使,同时给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对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细化法律规定,更好地指导生态环境执法实践,《免罚清单》将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省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精细化水平,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二、主要原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免罚清单》的免罚事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个构成要件作为免罚条件,不创设、不突破。同时,针对法条、结合执法实践,重点厘清、细化了违法行为轻微的具体情形,为执法人员提供执法操作依据,防止随意、标准不一。

(二)严格界定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条件。结合全省近年来环境行政处罚实践情况,参考上海市、浙江省先进经验,《免罚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不予处罚相关规定,按照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持续时间短、污染小的原则明确了15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

(三)严格落实及时纠正的要求。市场主体发生《免罚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条件后虽可不予处罚,但绝非放松监管要求,市场主体必须严格履行环境整改义务,按要求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不予处罚相关规定,《免罚清单》强调了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必须及时纠正、整改到位方可免罚。

(四)严格豁免条件。对于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的规定并非无条件豁免该类违法行为,而是有条件的豁免,每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均明确了其认定条件,如第一、二、三条,要求企业必须及时停止建设并恢复原状之后方可免罚。

(五)不排除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免罚清单》明确,其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主要内容

《免罚清单》设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企业环境管理等7个方面,共15条。具体为: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5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批先建类环境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类环境违法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违法行为及未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违法行为等予以规定。

(二)排污许可制度方面(1条)。对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的行为予以规定。

(三)水污染污染防治方面(1条)。对未按照规定开展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及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予以规定。

(四)大气污染防治方面(3条)。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废气污染物自行监测及保存原始监测记录、VOCs无组织排放、易扬尘物料露天堆放等三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规定。

(五)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方面(4条)。对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少量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堆放、未按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等四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规定。

(六)噪声污染防治方面(1条)。针对一定限度以内噪声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予以规定。

(七)企业环境管理方面(1条)。针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环境违法行为予以规定。

四、施行日期

《免罚清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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