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1-07-08 点击:558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日期: 2021-07-07
失效/废止日期: 2021-07-25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为加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的规范管理,统一和规范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贺兰山东麓葡萄酒的质量和特色,提升品牌知名度,强化产区行业自律,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354号公告),结合我区实际,宁夏市场监管厅起草了《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1年7月25日,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xzcbh2019@126.com;

⒉.通过信函方式寄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06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保护处,邮编750002;

联系电话:0951-5672232。

附件:   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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