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反餐饮浪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05-25 点击:779

发布单位: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1-05-25
失效/废止日期: 2021-06-27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保障反食品浪费法在我省的有效实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安排,研究起草了《甘肃省反餐饮浪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1年6月2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电子邮箱:gsrdfgw@sina.com。

  联系人:蔡晓奇

  联系电话:0931-8921040 8921354(传真)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1年5月25日

      附件:甘肃省反餐饮浪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反餐饮浪费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形成珍惜食物、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和节约习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餐饮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不珍惜、不合理使用或者不必要的废弃等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对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方针原则】 反餐饮浪费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遵循分类指引、科学施策、德法兼治、社会共治的原则,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构建政府引导、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单位主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餐饮浪费工作的领导,确定反餐饮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餐饮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反餐饮浪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餐饮浪费工作情况,不断改进反餐饮浪费措施。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在餐饮业推广普及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服务规范,督促餐饮行业商会、协会制定和落实反餐饮浪费行业标准、自律公约,开展餐饮业反餐饮浪费工作的协调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者反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日常检查机制,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反餐饮浪费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幼儿园将反餐饮浪费工作纳入学校管理内容并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督促学校加强食堂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民宿、旅行社等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的反餐饮浪费教育培训,加强对游客的引导和提醒,促进节俭用餐社会责任的履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健康、合理膳食知识,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堂等提供符合膳食平衡和健康要求的食品,促进健康合理的饮食消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机关事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等公益宣传,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考评内容。

  第七条【社会责任】 工会、共青团、妇联、法学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推进移风易俗,倡导婚丧嫁娶从简用餐,反对餐饮浪费。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纳入规章制度和自律规范,严格落实反餐饮浪费有关规定,自觉抵制餐饮浪费行为,支持开展反餐饮浪费志愿服务活动。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反餐饮浪费工作中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第八条【协会职责】 餐饮行业商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反餐饮浪费的责任,通过依法制定、实施反餐饮浪费相关的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引导会员自觉开展反餐饮浪费活动,对有浪费行为的会员采取必要的自律措施。开展反餐饮浪费的行业培训和指导,将反餐饮浪费纳入行业先进评选指标体系。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对消费者加强饮食消费教育,引导形成自觉抵制浪费的消费习惯。

  第九条【舆论宣传】 每年十月的第二周为本省反餐饮浪费宣传周。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主题公益宣传活动,树立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社会风气。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反餐饮浪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曝光餐饮浪费现象,宣传反餐饮浪费经验和先进典型。

  鼓励和支持志愿组织、志愿者个人开展反餐饮浪费的志愿服务活动。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表现突出的志愿组织和志愿者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条【人大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反餐饮浪费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反餐饮浪费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倡导鼓励】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提倡和推动文明、节俭举办集体用餐活动;鼓励和支持将现代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与反餐饮浪费工作相结合,提高节约用餐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婚丧嫁娶、朋友和家庭聚会、商务活动等需要集体用餐的,组织者、参加者应当适度备餐、点餐,文明、健康用餐。

  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培养节约用餐消费习惯;倡导个人按照就餐人数节俭点餐、用餐,践行“光盘行动”。

  第十二条【单位用餐】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用餐管理规定,遵守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用餐标准和要求,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引领文明节约用餐社会风尚。

  第十三条【机关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餐饮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餐饮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需采购,合理控制库存,鼓励即采即用;

  (二)应当分类、妥善储存食材,加强精细化、智能化管理和使用;

  (三)应当按标准规范加工食材,充分利用原辅料,提高食材的出成率、利用率;

  (四)应当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小份、小量等不同规格、不同份量、不同组合的餐品;

  (五)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并由服务人员主动提示、提醒和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取餐;

  (六)应当在菜单中标注餐品主要原料、规格、参考口味、建议食用人数等信息内容,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

  (七)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和服务流程,按照用餐人数科学合理配置菜品和主食;

  (八)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反餐饮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

  (九)应当配备公勺公筷等卫生环保且符合节约理念的餐具、餐盒、餐袋等用具,并提供打包服务;

  (十)应当推进厨余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设置或者以包间费、开瓶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

  第十五条【设食堂单位管理】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从采购、加工到用餐全流程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种类及加工制作环节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防止餐饮浪费措施,将反餐饮浪费的责任具体化,做好食品储存以及加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反餐饮浪费意识。

  第十六条【单位食堂管理】 单位食堂应当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的动态管理,根据用餐人数采购、制作和配餐,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和烹饪水平,按照健康、经济、规范的原则提供饮食,注重饮食平衡。

  单位食堂应当改进供餐方式,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取餐、用餐;加强用餐期间巡查,对餐饮浪费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校园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学生、幼儿国情与思想品德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勤俭节约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十八条【学校管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用餐人员数量、结构和饮食喜好等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择优选择校内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校外供餐单位,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以及食堂餐饮节约监督检查、奖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校内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校外供餐单位应当强化反餐饮浪费的责任意识,加强采购、储存和制作加工流程中的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按需供餐,科学营养配餐,改进供餐方式,不断提高餐饮满意度。

  学校、幼儿园应当不断创新反餐饮浪费宣传方式并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学生参与“光盘行动”,强化学生反餐饮浪费的自我教育和管理意识;建立泔水量等餐饮浪费信息定期发布机制,在食物收残环节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监督和提醒,引导师生积极关注和参与节约餐饮活动。

  第十九条【临期食品促销捐赠】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在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通过打折、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或者进行社会公益性捐赠。

  对于销售或者捐赠的临近保质期食品,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显著标示并明确告知。

  第二十条【超市临期食品管理】 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集中陈列出售;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通过打折、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或者进行社会公益性捐赠。

  第二十一条【外卖管理】 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

  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餐品主要原料、规格、参考口味、建议食用人数等信息内容。

  第二十二条【旅游餐饮管理】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导和鼓励旅游者文明、健康用餐。科学合理安排团队用餐,提醒旅游者适量点餐、取餐。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将旅游经营者反餐饮浪费工作情况纳入相关质量标准等级评定指标。

  第二十三条【家庭餐饮管理】 家庭应当按照实际需求采购食材和食品,并采用适当方式在加工、储存和消费环节减少食材和食品浪费。

  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子女的反餐饮浪费家庭教育,自觉引导和培养未成年子女形成勤俭节约、健康饮食的生活习惯。

  第二十四条【媒体管理】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有用户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停止传输相关内容;情节严重的,立即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劝告,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活动中造成餐饮浪费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关于反餐饮浪费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关、学校、国有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食堂造成餐饮浪费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关于反餐饮浪费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反餐饮浪费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反餐饮浪费善意提醒和劝导的餐饮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进行侮辱、威胁、殴打,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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